东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3-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条例》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scdongqu.gov.cn

  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公报。

  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其他形式;

  政府信息目录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将在2007年11月底前通过上述网站等予以公示。

  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2008年5月1日起,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网站等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二、 依申请公开

  公开、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公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其他组织

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联系人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提出申请的方式

当面   邮寄  传真  其他

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单选)

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当场阅读、抄录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纸质文本   光盘   磁盘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请提供申请人真实、准确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经办人

 

受理时间

                   

 

使用指南

1、本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经办人”、“受理时间”、“申请表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咨询电话:2226380,传真号码:2243161,通信地址:攀枝花大道中段225号,邮政编码:617067。电子邮箱:pzhdqzfb@163.com。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45,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申请的具体步骤

  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从本机关网站下载或向本机关申请《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的办理步骤

  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到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 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 提供信息

  (一) 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二) 本行政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四)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下图: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