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业、农牧业、水行政管理、水资源综合利用、扶贫开发、移民安置扶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公路、水路、农牧业、农村经济、渔业、水土保持、农村防洪体系建设、水资源综合利用、扶贫开发等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防洪体系建设。
(二)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承担权限内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公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营运规范。
(四)承担权限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运输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危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权限内公路体系建设,拟订交通设施建设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财政资金安排建议,按照程序报批国家、省、市、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权限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负责小码头规划和小码头的使用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特许经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市、区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组织协调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承担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的开发和研究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全区交通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公路、水路有关涉外工作,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招商引资和利用外部资金工作。
(十)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公路管理养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导权属内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相关工作。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制定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十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推进优势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特色农产品品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农村节能减排。
(十三)负责制订全区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械并组织生产作业,指导农村机电提灌、机耕道建设,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监管的责任。
(十四)承担农牧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统计、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提出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五)负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组织开展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十六)按有关规定对生猪屠宰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的监督管理;负责危害生猪定点屠宰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的私屠滥宰生猪、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全区动物检疫、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组织扑灭疫情;负责饲料饲政、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等管理监督工作。
(十八)负责权限内水产渔政工作。负责权限内渔业生产,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和市场建设,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动物的防疫、境内检工作以及鱼药、鱼饲料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拟订渔业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牵头查处渔业污染事故,
协调仲裁渔事纠纷,查处渔政案件,负责渔船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负责权限内水资源管理;负责农村供水行业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的指导并实施行业监督;组织实施水资源、水土流失预防与监督的执法工作;负责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全区江河的综合开发与管理工作。负责小(一)型水库的大坝安全监管和防汛度汛工作;负责指导小(二)型水库安全监管和防汛度汛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河道、水库、湖泊、河口滩涂的行政管理及河道管护范围内砂石资源等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对占用河道、河堤通道设施(包括临时设施)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扶贫开发、移民政策研究及信息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产业扶贫、科技扶贫等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扶贫工作;负责制定财政扶贫、移民安置资金使用分配计划方案;负责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和移民政策宣传工作;组织贫困、移民群众生产技能和劳动就业培训;配合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对扶贫移民资金的审计、监督和有关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十二)统筹协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全区新农村建设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劳务产业经济发展、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工作;牵头推进全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建设全面小康工作;牵头负责全区新农村建设示范片推进工作。
(二十三)承担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抢险及抗旱工作。
(二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参与实施交通运输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交通运输和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十五)负责交通运输、农业、水务等行业基础数据搜集、整理和分析。
(二十六)承担权限内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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