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3 来源:幸福东区 阅读次数:
为切实加强东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规定,结合东区实际,现将烟花爆竹燃放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炳草岗片区:金沙江南岸东至密地桥,西至渡口桥南以及炳三区、炳四区。
(二)弄弄坪片区:东至马鹿箐沙湾加油站,西至凉风坳隧道,南临金沙江,北靠山体。
(三)原501电厂至54片区:东至山前已有建筑物边线,西至仁和沟,南至巴斯箐加油站,北至渡口桥南。
(四)瓜子坪片区:东北以攀矿铁路线为界,西至杨家湾、攀枝花村一带,南抵金沙江北岸。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场所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
(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
(五)商场、影剧院、歌舞厅以及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六)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三、烟花爆竹开放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燃放时间:2024年2月9日至2月25日。
(二)燃放区域:阿署达村和兴农庄旁空置区域2、3号平台。
(三)燃放类型:允许燃放包装载明消费类别为个人燃放类,产品级别为C级、D级的烟花爆竹制品。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燃放的法律责任。
1.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火灾、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监护人相关责任。
(二)违反规定经营的法律责任。
1.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由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
攀枝花市东区生态环境局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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