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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管: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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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0812-2224958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攀东府规〔2023〕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东区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东区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用地为禁猎区,每年的3月—7月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以及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情况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监督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东区分局,110;东区林业局,0812—2228893、0812—222
3829)。
七、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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