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30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尊敬的彭玺、王乘宁、李世勋、严静、斯邦俊、包小强、卢建军、林廷华、赖莉娜、陈虹、刘晓平、朱玉萍、盛莉、陈国权、钟晓波、周淑蓉、段勇、朱科、韩桂花、赵永娟、税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退转伤残军人看病取消指定医院的建议》(第16号)收悉。现将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攀枝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攀枝花市东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相关要求规定:“优抚对象未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凡享受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按照医保的有关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特殊情况需到其他卫生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后,方能报销。”
尊敬的各位代表,再次感谢您对东区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我们深信,正是有您以及像您一样关心支持政府工作的代表,我们的工作才能做得更好。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
(联系人:肖春义 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电话:13508234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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