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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尊重和保护基层公务员休息权利的建议

时间:2020-06-30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尊敬的彭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尊重和保护基层公务员休息权利的建议》(第3号)已收悉,现将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务员加班后发放补助、给予补休问题”

  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虽有相关规定,但省、市级部门还未出台有关的政策规定,因此东区也无法出台加班后补休的相关政策。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在法定节假日以外加班获得补休或补助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对公务员工作的激励和保障。关于公务员加班后发放补助、给予补休的具体规定,待省市一级出台相应的规定后,东区将严格贯彻执行。

  二、“关于休假制度的落实问题”

  东区一直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央、省、市对于婚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丧假、护理照料假、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等假期的有关休假规定。对于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按照《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攀枝花市委组织部、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攀人社发〔2018〕216 号)文件精神,东区区委组织部、东区人社局、东区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攀东人社〔2018〕63 号),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经批准在工作日之外加班值班后予以调休或给予加班误餐补助问题”

  待省、市级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后,东区将严格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

  (联系人:王 学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电话:1390814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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