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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修订后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攀枝花市东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在市政府和区委的直接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安排的落地落实。按照“一二三五”发展思路,以加快建设美丽时尚幸福现代化东区为目标,推动“两翼”协同发展,抓好“三大关键”,加快“五个建设”。坚决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准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务实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其他公务活动。对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区长报告;对方针政策性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区长提出建议。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常务副区长协调区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发展、改革、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区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优化经济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注重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着力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东区。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精简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十八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务云等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支撑政务服务、交换共享、办公运行、工作监测、信息公开等信息化平台,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和运维保障,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强化网上行政监督,保障政务网络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条 区长是区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区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区长、副区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
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区司法局备案审查,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发布施行;未经预先审查,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区司法局每年对区政府及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即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并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按要求汇总清理情况和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组成部门应依照《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15〕24号)和《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川委办〔2021〕2号)进行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资金安排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须按照川委办〔2021〕2号文件规定程序进行。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社会团体、企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涉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出台前,应当按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对出台前须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还应当依法先提请审议或者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重大事项决策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上级决策部署,不得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共资金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招商引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关规定,招商引资协议不得与土地出让的相关内容挂钩,严禁以会议纪要、招商引资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国有资源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对重大的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利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以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注重合理配置国有资产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风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章 深入调查研究
第二十九条 要把调查研究贯彻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区政府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90天,区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个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三十条 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人员陪同,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十一条 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组成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区政府领导重要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区政府网站及时公开。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坚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六条 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一节 区政府全体会议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监委、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有关领导和区委有关部门以及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主任、银江镇党委书记、镇长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区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通过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草案》。
(三)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政府工作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起草,《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草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起草,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其他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申报单位负责草拟相关材料,经分管副区长建议提请全体会议审定的,区政府办公室应在提请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批准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相关议题列入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范围。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区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由本人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邀请列席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将参会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四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秘书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会议秘书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参加会议人员的发言要点详细记录在案,并详细、准确记录会议议定事项。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会议秘书负责起草,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将区政府全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以及报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草案》等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第二节 区政府常务会议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并邀请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列席会议。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委目标绩效办公室主任、区司法局局长为固定列席会议人员。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内容,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法律顾问、媒体等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人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近中期发展战略;财政预算、决算,财政预算调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人事任免、重大经济事项、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区大局的重大决策和事项。其中,超过300万元的上级一般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追加预算5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讨论决定提交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区委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讨论决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议案以及须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区政府制定、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和银江镇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和报告。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的人事任免、奖惩,以区政府名义对集体、个人的表扬奖励等事项。
(八)听取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九)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常务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议题提出。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区长、副区长决定提出或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后提出。其中,重大经济事项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应先报经区委财经委员会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
第五十条 咨询论证。议题牵头单位应事先做好咨询论证工作,一般应在议题提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所有议题必须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必须书面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涉及机构编制方面内容的,必须书面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重大意见、决定、政策的,必须书面征求区政策研究机构的意见;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必须由区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各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由分管副区长在议题提出前进行充分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三)涉及人事、财政、物资管理方面的议题,分管副区长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五十一条 会前审查。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秘书、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对议题依次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修改完善。初审通过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批准,列入当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可由常务副区长召集分管副区长、议题申报单位以及常务会议固定列席单位对相关议题进行预审,并按照预审意见对议题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十二条 材料报送。经批准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申报单位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一式30份)。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请示、代拟稿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提请审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三)需列席议题讨论的单位名单。
议题申报单位在报送上述材料的同时,应将征求意见等原始纸质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报送需列席议题讨论的单位名单。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时间确定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会议组成人员、邀请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将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汇总后,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呈送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并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区长可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特大紧急事项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受邀参加会议人员、列席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由本人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应将参会情况报会议主持人。
第五十六条 汇报人员一般由议题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汇报请示事项、理由,法律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情况等,一般不得超过5分钟。与会人员应紧紧围绕议题积极发言,明确表达意见,相同意见不再重复,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
涉及政策、法律、财政、表彰奖励的归口由区政策研究机构、区司法局、区财政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分别汇报。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主持人总结发言为准。决策重大经济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在会议召开期间,未按程序审定的议题一律不得临时动议提交上会。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相关议题列席人员应提前在候会室候会。
第六十条 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第六十一条 常务会议秘书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参加会议人员的发言要记录在案,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记录要详细、准确。
第六十二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报请区委常委会审定的议题,由常务会议秘书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区委办公室。其中,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扶持政策;机构改革及行政规划调整;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追加预算200万元以上的;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中长远发展规划;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需向区委常委会报告的事项等议题,必须提请区委常委会审定。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常务会议秘书负责起草,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复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核,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秘书应将议题申报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以及报请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题结果等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第六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必须在确定的时限内落实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区政府报告。会议议定事项,应主动公开的,应及时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在各类媒体上予以公开。
第三节 区长办公会议
第六十五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区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机关效能建设事务中心负责人固定列席。必要时涉及相关议题的部门列席。
第六十六条 区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副区长通报分管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二)研究和通报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三)其他需要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十八条 区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由本人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将参会情况报会议主持人。
第六十九条 区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主持人总结发言为准。
第七十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七十一条 区长办公会议秘书由区政府办公室文秘股股长担任,会议秘书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参加会议人员的发言要记录在案,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记录要详细、准确。
第七十二条 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会议秘书负责起草,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复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核,由会议主持人把关,区长签发。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七十三条 区长办公会议秘书应将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第四节 区政府专题会议
第七十四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五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区政府领导分工,研究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
(二)根据区政府决定(包括文件规定和会议决定),落实需要贯彻执行的事项;
(三)在正式进入区政府决策程序之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协调相关事项;
(四)进一步协调推进区政府重点工作、组织重大会议或重要活动中的有关事项;
(五)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
第七十六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七十七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材料(包括会议方案、会议文件、分管领导讲话稿、主要领导讲话稿等)由专题会议研究事项涉及的牵头单位负责准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
第七十八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主持人总结发言为准。
第七十九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八十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秘书由研究事项涉及的牵头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担任,区政府办公室协助配合,会议秘书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参加会议人员的发言要记录在案,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记录要详细、准确。
第八十一条 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秘书负责草拟,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复核、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八十二条 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事项的重要程度和工作需要,会议秘书应将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一节 收文
第八十三条 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规定的,由区政府办公室退回来文单位修改重报,区政府办公室以收到符合要求的公文的时间为受理时间。
第八十四条 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尚在酝酿过程中的敏感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报请区政府审核、审批、审定的公文,一般不抄送区政府领导个人。除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区政府办公室一般不受理越级报送的公文。
第八十五条 收文包括签收、登记、拟办、签批、办理、归档等程序。
第八十六条 签收、登记。区政府所有来文由机要秘书及时统一签收。
签收时,收文人要进行文件登记,标明来文单位、时间、标题、密级等内容。为提高公文运行效率、降低办公成本,除涉密文件和资金请示件外,各单位和部门文件均应通过协同平台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对各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报送的纸质文件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十七条 拟办。机要秘书在文件签收后半小时内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1小时内,按照来文关系和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办公室主任由于会议、出差等原因,可由其指定的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供区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一)上级来文: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文件,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由机要秘书分送。属办件类,应及时呈送区长或副区长审阅,并根据领导批示交由相关部门承办;属阅件类,按区长、副区长顺序分送传阅;属密件类,由机要秘书按保密规则呈送区长或副区长审阅;属会议通知类,根据会议内容呈送区长或副区长阅示,并按上级要求和领导批示,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属接待类,需副区长以上领导接待的,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接待办法落实相关工作;属工作检查类,根据区长或副区长批示,由相关秘书转有关部门落实。
(二)同级来文:区委、区人大、区政协或区政府平级单位来文,呈送区长或副区长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交由相关部门承办。
(三)下级来文:银江镇、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级部门来文,原则上按来文内容,呈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并根据领导批示办理。企业来文由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区政府转报。
第八十八条 签批。审批领导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呈批文件进行批示,当日文件应当日签批。对呈批的文件,凡需明确表态的,审批领导应明确指示意见,划圈、签名、签阅均视作同意。相同职务的领导批示意见不一致的以最高职务领导的批示意见为准。
第八十九条 办理。来文经签批后,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当日转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追踪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各相关人员必须完善转办、催办登记手续。
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急、紧急公文以及其他重大工作,以区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对区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明确答复,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第九十条 归档。机要秘书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办结公文收集齐全,及时归档。对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予以销毁。销毁密级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并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二节 发文
第九十一条 发文办理包括拟稿、会审、审核、签发、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跟踪、归档等程序。
第九十二条 拟稿。公文拟稿按照“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办理。拟稿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区委、区政府联合发文: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的或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的涉及全区性重大事项的命令、意见、决定、通报等文件可以区委、区政府以及区人武部名义联合发文。
区政府发文或区政府与其他同级部门联合发文:经区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或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经与同级别部门会商后)的涉及全区性重要事项的令、实施意见、报告、请示、决定书、公告、通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的或经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批复可以区政府名义发文。
区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的或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涉及全区性重要工作的通知可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
区政府办公室发文: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的或经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的通知、函、会议纪要等文件可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区政府相关委员会及领导小组发文:属区政府专项工作委员会及领导小组文件,由各委员会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发文,但在送区政府相关领导签发前,应先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九十三条 会审。拟制公文若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在报送区政府办公室之前与相关单位联系并进行会审,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九十四条 审核。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实行两级审核制度。
(一)一级审核:由办公室秘书对拟制公文的文字、内容、格式、文种、编号等进行审核;规范性文件须同时报送区司法局审查。
(二)二级审核: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核,主要对公文内容会审。
第九十五条 签发。拟制公文经过两级审核后,应立即呈报区政府领导签发。
(一)下列文件须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区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区长签发:
1.上报市政府的文件。
2.报送区人大、区政协的文件,与兄弟区(市)联系重要事项的文件。
3.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4.涉及国有资产、国土资源、财政预算安排的文件。
5.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或确定重大事项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6.行政复议决定书。
7.其他重要文件。
(二)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按下列程序签
1.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或函件,属分管副区长职责范围内工作的,报分管副区长签发。
2.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政务类文件,由分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九十六条 校对、缮印。相关秘书应及时对领导签发的公文进行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再行缮印或传送;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书由区司法局审核、校对后,再行缮印或传送。
第九十七条 跟踪。对上行的请示类公文及平行的商请性函件等,政府办公室和各责任部门应进行登记并对公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
第九十八条 登记、用印、分发、归档。
(一)发文时要做好发文登记,需用印的,应将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签字的文件送机要室审查后,由机要秘书登记方可用印;登记、用印后应及时向承办单位做好分发工作。
(二)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照规定将公文的审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及时归档。对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予以销毁。销毁密级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并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九十九条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以及区政府领导的讲话,经区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可以全文或摘要发表在报纸、广播等媒体上,或以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方式对外公布。
第一百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公文处理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第一百零二条 建立完善区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季度重点工作、月度工作安排制度。区政府年度工作要点由区政府办公室拟订,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讨论后按程序印发;季度重点工作和月度工作安排,由区政府办公室拟定,征求副区长意见后报区长签发。
第十章 政务活动
第一百零三条 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区级各部门(单位)、各街道(镇)请区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其中,请区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按活动性质由区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送。
第一百零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扬(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一百零五条 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
第一百零六条 规范区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区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以新闻标题或简讯形式刊播,副区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第一百零七条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规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境)任务,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守有关纪律要求。回国后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
第一百零八条 区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副区长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副区长在部分政务活动中实行AB角,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务活动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同时外出时,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区政府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副区长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举行。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
第一节 督查范围
第一百一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调研)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 区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重要讲话中安排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其他需要政务督查的重要事项。
第二节 督查网络
第一百一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务督查范围,负责对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政务督查事项的登记、编号、分解,提出拟办意见,转有关单位办理。
(二)负责政务督查事项的联系、检查和催办,参与重要政务督查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负责审核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政务督查事项办理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四)负责对政务督查事项的情况汇总,草拟办理情况报告和《督查通报》。
(五)负责政务督查工作中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街道(镇)、区级各部门为政务督查网络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将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区政府办公室。成员单位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区政府办公室转交政务督查事项的受理、承办工作,定期更新项目管理系统中政务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二)负责起草办理情况报告,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区政府办公室。
第三节 工作程序
第一百一十六条 立项。区政府办公室对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区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区长、副区长调研决定事项及区长、副区长重要批示、交办事项,在会议结束或接到领导批示立即提出拟办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直接列入专项政务督查范围。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办。区政府办公室将督查事项在当日向责任单位发出通知,转交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并录入东区项目管理系统。
第一百一十八条 办理。责任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办理期限较长的事项,每周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度,并在东区项目管理系统中更新办理情况。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特急件要即收即办,在规定期限内迅速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一百一十九条 督办。区政府办公室每月采取听取汇报、现场督办等方式,加强督查督办,并在全区通报督办情况。
第一百二十条 销案。
(一)纳入政务督查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由责任单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结报告,终结督查程序并存档。
(二)纳入政务督查的事项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办理,相关责任单位应形成情况说明,送请区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终结督查程序并存档。
第四节 责任追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街道(镇)和区级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政务督查工作负总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交办事项没有按规定时限、质量完成任务的,在《督查通报》上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对重要事项和久拖未决的问题,区政府办公室可与区委目标绩效办公室联合督查,并根据相关规定,由区委目标绩效办公室进行问责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交办事项互相推诿、严重失职或拒绝办理、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按有关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节 目标绩效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体现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等重要依据。加大考核结果运用的正向激励力度,同时对排名靠后的政府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区政府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优化指标设置,量化考核内容,简化考核方式,通过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对各部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履行部门职责、推进重点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组成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积极回应和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街道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一百三十条 区政府及组成部门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
第一百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三章 作风纪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建立健全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常态化机制,把中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讲话精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要决策和会议精神等的传达学习作为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固定议程;需马上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及时召开其他会议传达学习并安排部署;定期更新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和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台账,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一百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坚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
第一百三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所有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出差、学习、培训、考察以及事假、病假、探亲假、年休假、疗养假等事项离岗,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区长请假,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的程序办理;副区长请假,须经区长批准,同时报区委审批,由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并把出差(出访)、休假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紧急公文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区政府总值班室。
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主任、银江镇政府镇长请假,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区长批准,同时报区委审批。送区委组织部、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银江镇政府副职请假,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送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请假事项结束后,按规定完成相应的销假程序。
第一百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区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持续深化作风建设,持续高压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持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在政德建设上树标杆作表率,做到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一百四十条 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靡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第一百四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营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加强值班值守,法定节假日区政府领导实行正常作息时间带班,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如遇突发事件,按市、区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区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受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区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规则与上级规定、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区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