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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 发展规划

关于《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10 来源:东区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一、修订背景

  按照省委第十巡视组巡视东区反馈意见,在维护和保持原《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权威性和内容连续性的同时,结合当前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删除和增加部分内容。修订完善后的《规则》已经区十一届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完善依据

  《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川委办〔2021〕2号)和《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委员会运行规则》《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委员会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区委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修订完善具体内容

  (一)第二条。一是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修改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二是新增“按照‘一二三五’发展思路,以加快建设美丽时尚幸福现代化东区为目标,推动‘两翼’协同发展,抓好‘三大关键’,加快‘五个建设’。”内容。

  (二)第三条。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前新增“坚持民主集中制”内容。

  (三)第二十四条。在“《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15〕24号)”后新增“和《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川委办〔2021〕2号)”内容。

  (四)第二十六条。在“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新增“涉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须按照川委办〔2021〕2号文件规定程序进行。”内容。

  (五)第二十七条。在段尾新增“涉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出台前,应当按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对出台前须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还应当依法先提请审议或者报告。”内容。

  (六)新增第二十八条条款。新增内容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重大事项决策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上级决策部署,不得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共资金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招商引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关规定,招商引资协议不得与土地出让的相关内容挂钩,严禁以会议纪要、招商引资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国有资源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对重大的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利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以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注重合理配置国有资产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风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七)第二十九条。“区政府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修改为“区政府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90天”。

  (八)第四十七条。“并邀请园区管委会主任、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列席会议”修改为“并邀请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列席会议”。

  (九)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在“财政预算调整”后新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人事任免、重大经济事项”内容,在段尾新增“其中,超过300万元的上级一般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追加预算5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内容。

  (十)第四十九条。在段尾新增“其中,重大经济事项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应先报经区委财经委员会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内容。

  (十一)第五十七条。在段尾新增“决策重大经济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内容。

  (十二)第六十二条。在段尾新增“其中,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扶持政策;机构改革及行政规划调整;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追加预算200万元以上的;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中长远发展规划;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需向区委常委会报告的事项等议题,必须提请区委常委会审定。”内容。

  (十三)第六十五条。“园区管委会主任、区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行政效能机构负责人固定列席”修改为“区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机关效能建设事务中心负责人固定列席”。

  (十四)一百三十九条。“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区十项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驰而不息转作风、反‘四风’。”修改为“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区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持续深化作风建设,持续高压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持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十五)第一百四十二条。“加强值班值守,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区政府领导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重特大突发事件,按区政府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加强值班值守,法定节假日区政府领导实行正常作息时间带班,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如遇突发事件,按市、区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第一百四十七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修改为“本规则与上级规定、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文尾新增内容。新增“区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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