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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时间:2020-02-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阅读次数: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强化税收支持,我局为您整理了现行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愿您能充分享受到相关政策,让我们团结一心,共克时艰。

  一、您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您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您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四、您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五、您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可作为免税收入。

  六、您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七、您如果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可下降至5%到8.4%。

  八、您如果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优惠条件,可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您如果因受疫情影响出现亏损,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在10年内弥补,其他企业可在5年内弥补。

  以上政策您可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国家有进一步税收支持政策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衷心希望您安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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