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20 来源:攀枝花税务 阅读次数:
例:
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现代服务业纳税人,2019年5月按适用税率应税销售额435724.91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9670.2元,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801554.65元,未开具发票销售额-385499.94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3519.29元,未发生进项转出,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351.93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情况第6栏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且当期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22624.21元(435724.91*6%-3519.29),则附表4“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为351.93元,“期末余额”为0元。
情形一: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上期留抵税额为22324.21元,当期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300元,则附表4“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300元,“期末余额”为51.93元,申报表主表第19栏填写0元。
情形二:若纳税人当期发生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转出200元,当期“期初余额”为0元,“本期调减额”为20元,“本期可抵减额”经计算为331.93(351.93-20)元,则当期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22624.21元,则附表4“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为331.93元,“期末余额”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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