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1-03 阅读次数:
东区环保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16年1月-2016年9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或自然人 违法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攀东环罚字(2016)01号 私设暗管 攀枝花市泰亨工贸有限公司 xxxxx 黄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立即停产整治,限期拆除私设阀门及暗管 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 攀枝花市东区环保局;2016年5月23日 该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案件已移送攀枝花市东区公安分局,对直接责任人孙焕来处以5日行政拘留。 2 攀东环罚字(2016)02号 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物治理设施 攀枝花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 xxxxx 郜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限期15日内拆除设置在末端污水循环池下的暗管。 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 攀枝花市东区环保局;2016年6月8日 该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案件已移送攀枝花市东区公安分局,由于未出具水样监测报告,未对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3 攀东环罚字(2016)03号 涉嫌未批先建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附属攀枝花康复医院公司 xxxxx 程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 攀枝花市东区环保局;2015年9月24日 4 攀东环罚字(2016)04号 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 攀枝花市泰亨工贸有限公司 xxxxx 孙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立即停产整治,限期7日内拆除私设阀门及暗管 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 攀枝花市东区环保局;2016年8月8日 该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案件已移送攀枝花市东区公安分局,由于未出具水样监测报告,未对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5 攀东环罚字(2016)05号 未办理相关夜间施工手续进行夜间超市违法施工 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xxx 王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 处罚决定第一项执行完毕。 攀枝花市东区环保局;2016年9月19日
共有1页 当前第1页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委员会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承办:攀枝花市东区电子政务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12-2237455
网站标识码:5104020005 ICP备案编号:蜀ICP备2021023010号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167号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