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30 阅读次数:
| 责任部门 | 办事流程 | 办理时限 | 相关表单 | 涉及专项系统 | |
| 社区 | 1.申请人在通告规定的时限内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攀枝花市城镇居民申请经济适用房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由社区进行入户调查和资料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上报银江镇、各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本人。
2.街道接到社区报送的申报资料后,组织社区、辖区派出所、区民政局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户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负责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户资料上报区住房保障办,有异议的退回社区。
3.区住房保障办对申请户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的终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户信息反馈银江镇、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户相关资料上报市住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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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办理 | 1.《攀枝花市城镇居民申请经济适用房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书面申请(收原件一份)。 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4.由区民政部门核准的低收入认定表。 5.租房合同和房租交款收据,租房合同应注明出租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租房的具体位置、门牌号、房产证号、租金和租赁期限等(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6.市、区住保办要求提供的优先选购其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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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 | 定时办理 | ||||
| 区住房保障部门 | 定时办理 | ||||
| 市住房保障部门 | 4.市住保办将申请户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号上报市房管局审核住房情况,并根据市房管局反馈的信息对上报的申请户相关资料进行终审,不符合的予以退回区住保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户情况同时在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并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户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明确购房资格,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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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办理 | |||
| 社区 | 5.根据区住房保障办反馈的申请户信息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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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办理 | |||
| 备注 | 由于东区无房源,未开展此项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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