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26 来源: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2018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18〕13号)等规定,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2017年攀枝花市东区第二批次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并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攀枝花市东区第二批次危旧房棚户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攀东府征字〔2018〕5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附件
二、征收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街道办事处
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街道办事处
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街道办事处
攀枝花市东区密地街道办事处
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活动结束之日止。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攀枝花市东区第二批次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方案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7年攀枝花市东区第二批次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的
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2018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18〕13号)的规定,结合东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际,现将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主体
征收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街道办事处
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街道办事处
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街道办事处
攀枝花市东区密地街道办事处
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
详见附件1。
三、征收方式
为认真执行国家出台的房地产相关政策,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本次房屋征收补偿采用房屋征收部门直接以货币补偿给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居民的补偿方式。
四、房屋征收签约及搬迁时限
(一)房屋征收签约时限为: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9
月30日。
(二)搬迁时限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搬迁公告为准。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住宅类。
1.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2)搬迁补偿。
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按每个产权户1200元发放。
(3)临时安置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东区炳草岗片区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以1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东区其它片区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以1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支付时间及方式以征收补偿协议为准。
(4)设施设备损失补偿。
房屋评估价值应包含水电气设施设备价值,故对水电气设施设备不再单独补偿。对被征收房屋其它设施设备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标准发放:
①电话100元/部;
②光纤宽带100元/户;
③有线电视500元/户;
④空调移机300元/台;
⑤燃气热水器移机150元/部;
⑥太阳能热水器移机500元/台。
(5)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2.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性补贴。
(1)货币补贴。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货币补贴(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须提供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满足人均住房标准的房产证明文件,每户不低于50平方米)。
(2)购房补贴。
①被征收人选择在本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购房补贴(其中购买现房的一次性补贴到位;购买期房的,先补贴20%,后凭购房纳税凭证领取10%。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按新购住房价格的30%给予购房补贴)。
②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在他处无住房,且选择在本市区范围内购买自1988年1月1日后竣工交付使用并具有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的二手房,由房屋征收部门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补贴(二手房房屋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按二手房房屋价格的20%给予购房补贴)。
棚改购房补贴一个家庭最多只能享受一次。如果一个家庭有两套及以上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的,只能用其中一套房屋来选择购房补偿方式进行安置,其余房屋采取纯货币化方式安置。
领取购房补贴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其他购房补贴。已领取政府购房补贴的,在办理解除手续前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若发现被征收人有涉嫌骗取政府补贴行为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3.签约搬迁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对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提前签约奖。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 2018年7月9日至 2018年8月8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 150元/平方米领取提前签约奖;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9月8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 100元/平方米领取提前签约奖;被征收人超过第二阶段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2)提前搬迁奖。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搬迁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提前搬迁奖,按户保底不低于5000元;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搬迁公告之日起第11日至第20日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提前搬迁奖,按户保底不低于3000元;被征收人超过第二阶段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类。
1.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2)搬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低于1200元。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该笔停产停业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4)设施设备损失补偿。
房屋评估价值应包含水电气设施设备价值,故对水电气设施设备不再单独补偿。对被征收房屋其它设施设备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标准发放:
①电话100元/部;
②光纤宽带100元/户;
③有线电视500元/户;
④空调移机300元/台;
⑤燃气热水器移机150元/部;
⑥太阳能热水器移机500元/台。
2.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性补贴。
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3.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商业、办公、仓储、企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在该房屋的评估价值公示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于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搬迁公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每平方米200元予以奖励,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在该房屋的评估价值公示期届满之日起6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或超过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搬迁公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搬迁的,均不予奖励。
六、征收补偿、政策性补助及搬迁奖励的发放
(一)住宅类和非住宅类签约搬迁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户。
(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政策性补贴以及签约搬迁奖励等,以户为单位发放给被征收人或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人的确定以房屋权属登记为准,一处房产多人共有的,按照一个产权户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货币补贴和签约搬迁奖励在被征收人按时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及时发放;政策性购房补贴根据被征收人提供购房纳税凭证后及时发放。
(四)选择在本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授权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征收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房源提供者。购房款超出补偿款总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被征收人在结清购房款后,补偿款仍有余额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记载的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房屋权属登记证记载面积有异议,并提出重新确认面积要求的,由被征收人向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出申请,以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最终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征收住宅类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同时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按50平方米计算。
(二)被征收房屋未经产权登记的,经调查、认定后符合补偿条件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或者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测绘机构,按照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量后确定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八、其他事项
2018年7月9日启动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签订工作,一是该项目签约率达90%以上;二是贷款资金落实到位,达到这两个条件,协议才生效。
附件:1.征收范围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9日
附件1
征收范围
大渡口街办:金华巷1号2栋、金华巷1号3栋、金华巷1号4栋、金华巷1号5栋、攀枝花大道中段574号10栋、攀枝花大道中段574号11栋、攀枝花大道中段574号13栋、攀枝花大道中段504号9栋旁平房、益华路12号、攀枝花大道中段406号2栋、攀枝花大道中段614号、益康街34号3栋、市东区华山(李义祥名下仓库)、攀枝花大道南段68号1栋、金福南街94号7栋、金福南街19号、金龙巷38号3栋、攀枝花大道中段787号、金百巷12号、金桥巷4号3栋、金福南街9、11、13、15号等房屋;
炳草岗街办:炳草岗大街423号1栋、炳草岗大街423号2栋、炳草岗大街423号3栋、文景巷50号、炳草岗大街271号2栋、民祥巷2号5栋、民生路34号、民众巷27号4栋、民众巷12号、民众巷14号、人民街56号1栋、人民街56号2栋、人民街56号7栋、人民街56号8栋、民安巷48号2栋、民安巷46号1栋、民安巷21号1栋、民安巷2号、民安巷20号、民安巷9号、人民街138号1栋、人民街138号2栋、民福巷4号3栋、民祥巷17号2栋、民安巷37号、人民街154号4栋、人民街154号5栋、泉福路6号1栋、攀枝花大道东段867号7栋、竹园巷4号1栋、竹园巷14号1栋、竹园巷14号2栋、竹园巷14号4栋、竹园巷10号1栋、竹苑巷19号1栋等房屋;
密地街办:嘉庆路91号、嘉庆路63号等房屋;
弄弄坪片区:弄弄坪东路13号、弄弄坪中路187号1栋、弄弄坪中路187号2栋等房屋;
瓜子坪街办:兰谱路17号1栋等房屋;
银江镇:乐福巷7号1栋、乐福巷7号2栋、乐福巷7号3栋、乐福巷7号4栋、乐福巷7号5栋、乐福巷7号6栋、乐福巷7号7栋、乐福巷7号8栋、乐福巷7号9栋、乐福巷7号10栋、乐福巷7号11栋、乐福巷7号12栋、乐福巷7号13栋、隆庆东路320号1栋、隆庆东路320号2栋、隆庆东路306号、隆庆东路295号、隆庆东路297号、隆庆东路288号1栋、隆庆东路288号2栋等房屋。
共有1页 当前第1页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委员会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承办:攀枝花市东区电子政务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12-2237455
网站标识码:5104020005 ICP备案编号:蜀ICP备2021023010号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167号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