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24 阅读次数:
限期缴纳租金、腾退廉租住房行政决定
预先告知及权利告知的公告
以下承租人存在下列违反《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年第162号令)规定和《攀枝花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之一):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租给他人长期居住,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廉租住房,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4、家庭年收入连续半年以上达到或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5、另有住房,6、租赁期满后,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本局拟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租金、限期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的行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 吕树阁,保障性住房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团结路22号1-2-9 号
承租人 刘江洪,保障性住房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团结路22号1-2-11 号承租人 李 勇,保障性住房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团结路22号2-1-23号
承租人 彭 勇,保障性住房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团结路22号2-1-24 号
承租人 陈小军,保障性住房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团结路22号2-2-2 号
承租人 王珩瑜,保障性住房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团结路22号2-2-23 号
承租人 余晓燕,保障性住房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团结路22号3-1-9 号
承租人 谢廷兰,保障性住房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团结路22号3-1-13 号
承租人 许文玉,保障性住房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团结路22号3-2-10 号
承租人 孙秀丽,保障性住房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团结路22号3-2-13 号
承租人 李 兰,保障性住房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团结路22号3-2-18 号
承租人 陈 均,保障性住房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团结路22号4-1-9 号
上述承租人可在2017年3月17日前到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到本局缴纳所欠租金),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即视为放弃前述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9日
本局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东阳巷15号,
联系人:李登会,联系电话:0812-2224014 、 0812-2236749
限期缴纳租金、腾退廉租住房行政决定
预先告知及权利告知的公告
以下承租人存在下列违反《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年第162号令)规定和《攀枝花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之一):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租给他人长期居住,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廉租住房,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4、家庭年收入连续半年以上达到或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5、另有住房,6、租赁期满后,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本局拟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租金、限期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的行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 李素娟,保障性住房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互通路126号5-1-4 号
承租人 姚祖强,保障性住房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互通路126号5-2-10 号
承租人 刘荣贵,保障性住房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互通路126号6-1-10 号
承租人 李素碧,保障性住房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互通路126号6-1-20 号
承租人 代生兰,保障性住房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互通路126号6-1-22 号
承租人 郑州荣,保障性住房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互通路126号6-2-7 号
上述承租人可在2017年3月17日前到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到本局缴纳所欠租金),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即视为放弃前述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9日
本局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东阳巷15号,
联系人:李登会,联系电话:0812-2224014 、 0812-2236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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