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30 来源: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至各供应商:
预防不正当竞争,恶意竞价的行为,为保证公园大道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编制质量,尽量避免错项、漏项等情况发生。现对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知附表“2.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中的“说明和要求”进行修改量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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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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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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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低于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的算术平均值20%时,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应在澄清通知发出后的90分钟内提交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的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的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评价; (4)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将其响应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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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修改。
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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