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12 阅读次数:
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有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二)出售、收购、利用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
(三)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活体或其产品的协议或合同合法有效,实施目的和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四)出售、收购、利用的野生动物活体的,符合野生动物谱系和标记、标识管理有关规定;
(五)马戏团携带动物表演的地点具备与所携带的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饲养设备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出售、收购、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即办):申办人携带申报材料到东区行政审批局投资建设审批区窗口申报。审核合格后受理,现场核查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与申办人电话联系,一次性告知现场核查需要提供的报件材料;
(二)现场核查(即办):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窗口工作人员做好出件准备。若核查不合格,现场核查人员进行整改指导;
(三)窗口领证(即办):通过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东区行政审批局投资建设审批窗口领取《批准文件》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一)投资建设审批区联系电话:3509019
(二)东区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233333
(三)东区政务服务中心电话: 3509005
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有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二)出售、收购、利用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
(三)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活体或其产品的协议或合同合法有效,实施目的和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四)出售、收购、利用的野生动物活体的,符合野生动物谱系和标记、标识管理有关规定;
(五)马戏团携带动物表演的地点具备与所携带的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饲养设备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出售、收购、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即办):申办人携带申报材料到东区行政审批局投资建设审批区窗口申报。审核合格后受理,现场核查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与申办人电话联系,一次性告知现场核查需要提供的报件材料;
(二)现场核查(即办):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窗口工作人员做好出件准备。若核查不合格,现场核查人员进行整改指导;
(三)窗口领证(即办):通过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东区行政审批局投资建设审批窗口领取《批准文件》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一)投资建设审批区联系电话:3509019
(二)东区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233333
(三)东区政务服务中心电话: 350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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