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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 发展规划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时间:2018-06-06   阅读次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8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94号)

二、申报条件

A设立申报条件

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B变更申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C注销申报条件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申报材料

A设立申报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以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产权证明文件,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竣工验收备案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无上述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以及其他有实际管理处置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3.在各类开发园区内,土地已征用且房屋正在建造的,由园区管委会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4.租借他人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借协议和上述相应证明。其中,租借宾馆(酒店)、各类市场或孵化园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5.属于转租(借)的,除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交产权人或管理方同意转租(借)的证明;6.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也可将住宅用于从事互联网站(不含网吧)、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管理咨询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经营活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和其他生产、加工经营项目;7.属住宅的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盖章的《东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报备表》。

(四)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

(五)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B变更申报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1.以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产权证明文件,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竣工验收备案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无上述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以及其他有实际管理处置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3.在各类开发园区内,土地已征用且房屋正在建造的,由园区管委会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4.租借他人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借协议和上述相应证明。其中,租借宾馆(酒店)、各类市场或孵化园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5.属于转租(借)的,除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交产权人或管理方同意转租(借)的证明;6.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也可将住宅用于从事互联网站(不含网吧)、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管理咨询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经营活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和其他生产、加工经营项目;7.属住宅的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盖章的《东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报备表》。

(四)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C注销申报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

温馨提示: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到东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窗口领取或在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即办)。申请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到东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审批股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资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5个工作日后到窗口领证。注销登记经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资料齐全的,当即颁发《准予注销通知书》。

(二)窗口领证(即办)。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东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审批股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设立、变更:5个工作日;

2.注销:即办。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一)东区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审批股窗口联系电话:3509009  3509020

(二)东区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233333

(三)东区政务服务中心电话:3509005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94号)
二、申报条件
A设立申报条件
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B变更申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C注销申报条件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申报材料
A设立申报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以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产权证明文件,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竣工验收备案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无上述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以及其他有实际管理处置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3.在各类开发园区内,土地已征用且房屋正在建造的,由园区管委会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4.租借他人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借协议和上述相应证明。其中,租借宾馆(酒店)、各类市场或孵化园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5.属于转租(借)的,除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交产权人或管理方同意转租(借)的证明;6.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也可将住宅用于从事互联网站(不含网吧)、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管理咨询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经营活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和其他生产、加工经营项目;7.属住宅的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盖章的《东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报备表》。
(四)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
(五)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B变更申报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1.以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产权证明文件,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竣工验收备案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无上述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以及其他有实际管理处置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3.在各类开发园区内,土地已征用且房屋正在建造的,由园区管委会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4.租借他人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借协议和上述相应证明。其中,租借宾馆(酒店)、各类市场或孵化园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5.属于转租(借)的,除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交产权人或管理方同意转租(借)的证明;6.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也可将住宅用于从事互联网站(不含网吧)、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管理咨询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经营活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和其他生产、加工经营项目;7.属住宅的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盖章的《东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报备表》。
(四)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C注销申报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
温馨提示: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到东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窗口领取或在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即办)。申请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到东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审批股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资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5个工作日后到窗口领证。注销登记经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资料齐全的,当即颁发《准予注销通知书》。
(二)窗口领证(即办)。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东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审批股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设立、变更:5个工作日;
2.注销:即办。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一)东区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审批股窗口联系电话:3509009 3509020
(二)东区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233333
(三)东区政务服务中心电话:350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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