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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 发展规划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时间:2019-02-26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行政审批局  阅读次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合伙企业法》(国务院主席令55号)、《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97号)

二、申报条件

A设立申报条件:

合伙企业在住所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B变更申报条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C注销申报条件: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申报材料

A设立申报材料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五)经营场所证明。1.以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产权证明文件,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竣工验收备案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无上述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以及其他有实际管理处置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3.在各类开发园区内,土地已征用且房屋正在建造的,由园区管委会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4.租借他人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借协议和上述相应证明。其中,租借宾馆(酒店)、各类市场或孵化园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5.属于转租(借)的,除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交产权人或管理方同意转租(借)的证明;6.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也可将住宅用于从事互联网站(不含网吧)、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管理咨询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经营活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和其他生产、加工经营项目;7.属住宅的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盖章的《东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报备表》。

B变更申报材料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四)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1)以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产权证明文件,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竣工验收备案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无上述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以及其他有实际管理处置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3)在各类开发园区内,土地已征用且房屋正在建造的,由园区管委会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4)租借他人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借协议和上述相应证明。其中,租借宾馆(酒店)、各类市场或孵化园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5)属于转租(借)的,除提交租借协议和出租(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交产权人或管理方同意转租(借)的证明;(6)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也可将住宅用于从事互联网站(不含网吧)、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管理咨询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经营活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和其他生产、加工经营项目;(7)属住宅的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盖章的《东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报备表》。

3.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

(五)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C注销申报材料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

温馨提示: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到东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窗口领取或在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即办)。申请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到东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审批股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资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5个工作日后到窗口领证。办理注销申请的,经审查后,资料齐全的,当即颁发《准予注销通知书》。

(二)窗口领证(即办)。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东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审批股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设立、变更:5个工作日;

2.注销:即办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一)东区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审批股窗口联系电话:35090093509020

(二)东区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233333

(三)东区政务服务中心电话:350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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