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15 阅读次数:
新闻出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攀东)新罚字[2009]第002号
当 事 人:大渡口中街展销书摊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胡伦易
地 址:大渡口中街
(违法事实)2009年1月7日,攀枝花市东区新闻出版执法人员对市场巡查时发现大渡口迎春购物月展销一条街中街有书摊从事展销活动,经执法人员当场检查发现该书摊不能出示任何营业手续,不具备经营新闻出版资质,属于无证经营。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对其44册书籍予以异地封存处理,责令在2009年1月10日前到东区新闻出版版权局接受调查处理,截止12009年1月12日,当事人未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实行出版物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规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罚则“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出版物的出版单位,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管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处罚内容)按照处罚依据,对大渡口中街44册异地封存书籍予以没收。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区人民政府或攀枝花市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联 行政机关存档 第二联 当事人保存 第三联 备听证、复议使用)
攀枝花市东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200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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