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22 来源:东区审计局 阅读次数:
一、《审计法》立法情况及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修正。
新修正的《审计法》共七章五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报告主体、保障独立等方面总的原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本章主要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行政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体制、人员基本条件和法律保护机制。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本章明确了领导体制,管辖范围和具体审计监督范围,以及对内审工作的指导和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核查职责。第四章:审计机关的权限,本章对在审计过程中的权利和被审计单位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五章:审计程序,本章从组成审计组、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实施、出具审计报告等方面规范了审计工作流程。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从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第七章:附则,明确该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正确把握审计工作新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将国家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分,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总体而言,全会决定和国务院意见将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指导审计工作的开展。
(一)审计职能新定位。审计是国家运行的“免疫系统”。李克强总理强调,要把审计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器”,切实发挥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公共资金的守护者、经济运行的安全员、权力运行的紧箍咒和反腐利剑职能,明确提出审计工作“改革、反腐、发展、法治”四大任务。当前,尤其要抓好反腐倡廉和国家宏观政策、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跟踪审计两件大事。
(二)整合资源求优化。一是力量整合。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路,上下联动、系统思维、大兵团作战。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审计项目,统一部署、统一标准,同时逐步增加上审下和交叉审计力度,避免地方的干预。二是项目整合。在安排项目时将预算执行审计、建设项目投资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相互结合,互为补充,成果共用。
(三)服务中心见实效。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方面:重点关注预算分配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的绩效,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财政运行的安全等内容;在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方面:重点关注三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津补贴发放、举办庆典论坛晚会情况,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往来款项清理,部门预算执行效果和党委政府、上级部门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等内容。在投资审计方面:继续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工程量和结算价款结算审计外,今后逐步加大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管理、工程质量方面的全过程监督,加大对项目建设相关单位不履职尽责情况披露和查处力度。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以监督权力运行为中心,以领导干部守法、遵纪、履职、尽责为重点,主要关注目标任务完成、财政财务收支、资产保值增值、宏观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单位内部监督管理和廉洁自律等内容。根据审计查出的问题,必须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改进方法提质量。一是积极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实施“总体分析、系统研究、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的数字化审计模式,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时效和质量。二是创新审计项目组织方式。在专项审计中推行一个项目,统一部署,统一方案,分段实施,分项报告,集中处理模式。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推行党政同审、项目结合、实行“1+N”模式。三是积极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仅对查出问题要公开,而且对问题的整改也要公开,提高审计工作的震慑力。
三、当前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省以下审计机关管理体制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里明确提出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今年审计署已在云南等地试点,预计2017年在全国推广,今明两年属于过渡期。在过渡期,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主要表现在:一是下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领导的任免须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担任和转任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二是建立健全报告制度,下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三是建立健全审计督查制度,对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审计项目,在执行进度、项目质量、整改落实、案件处理等方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关于审计监督全覆盖问题。一是审计监督对象的全覆盖,指出凡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个人,都要依法自觉接受审计。二是审计视野全覆盖,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三是有规划的全覆盖,对上述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纳入中长期审计规划,综合运用预算执行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方式基本实现五年一轮审。
(三)关于政府投资审计“三转”问题。从今年开始,投资审计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一是坚决纠正“凡投必审”观念,抓大放小,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二是实行建设管理全过程的审计监督,重点监督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三是不准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具体事务,不当运动员,当好裁判员。四是建立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制度,审计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必须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计划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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