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1号),涉及2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2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东区先平面庄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筷;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9月2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先平面庄;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11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东区铭涵羊肉米线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铭涵羊肉米线馆;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2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东区壹里香羊肉米线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壹里香羊肉米线店;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2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攀枝花市东区源味小吃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源味小吃店;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2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攀枝花市东区美绮小吃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面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美绮小吃店;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2. 产品名称:餐筷;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美绮小吃店;不合格项目: 大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9日对该经营户抽检不合格的面碗、餐筷并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19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市场孔祥群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芹菜;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10月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市场孔祥群;不合格项目: 毒死蜱。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19日对其作出警告、罚款5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防治蔬菜等作物在生产过程中因病虫害侵袭而使用了过量的杀虫剂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半山康城分公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老姜;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10月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半山康城分公司;不合格项目: 铅(以Pb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20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9.9元、没收剩余4.6KG不合格老姜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与老姜生长过程中富集的铅元素有关。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攀枝花市东区利嘉便利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青芹菜;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9月2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利嘉便利店;不合格项目: 甲拌磷。
2.产品名称:韭菜;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9月2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利嘉便利店;不合格项目: 镉(以Cd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4日对该经营户抽检不合格的青芹菜、韭菜并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20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96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青芹菜可能因防止病虫害侵袭使用过量的杀虫剂所致,韭菜可能因土壤受到环境污染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攀枝花市东区袁记云饺子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袁记云饺子店;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11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攀枝花市东区尚香源羊肉米线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小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尚香源羊肉米线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2.产品名称:大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尚香源羊肉米线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该经营户抽检不合格的小碗、大碗并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11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一、攀枝花市东区奇味罐罐餐饮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汤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奇味罐罐餐饮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2.产品名称:餐盘;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奇味罐罐餐饮店;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该经营户抽检不合格的汤碗、餐盘并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11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二、攀枝花市东区拾一碗小吃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拾一碗小吃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2.产品名称:面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拾一碗小吃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该经营户抽检不合格的餐碗、面碗并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11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三、攀枝花市东区力哥聚祥面庄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9月3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力哥聚祥面庄;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2.产品名称:汤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9月3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力哥聚祥面庄;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该经营户抽检不合格的餐碗、汤碗并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11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四、攀枝花市东区双江福多超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川辣美根香(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5月2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双江福多超市;不合格项目: 酸价(以脂肪计)(KOH)。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过程控制不严,可能因摆放时间过长、存储环境温度不合适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五、攀枝花市东区鲜香土鸡米线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大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鲜香土鸡米线店;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2.产品名称:小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鲜香土鸡米线店;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5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我局瓜子坪市场监管所于11月17日到攀枝花市东区鲜香土鸡米线店送达,发现该店于11月14日转让给香艺轩小吃店负责人李敏经营,李敏办理了营业执证和备案证。攀枝花市东区鲜香土鸡米线店已办理注销。
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十六、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长寿路吉靓轩超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9月2日;被抽样单位: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长寿路吉靓轩超市;不合格项目: 吡虫啉,噻虫嗪。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9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9.2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防止水果不受病虫害侵袭使用过量杀虫剂所致。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七、攀枝花市沃坤商贸有限公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8月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沃坤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镉项目。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4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8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土壤受到环境污染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八、攀枝花叁叁商贸有限公司阳光骊景超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8月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叁叁商贸有限公司阳光骊景超市;不合格项目:镉项目。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4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45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土壤受到环境污染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九、攀枝花市东区李与白包子铺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9月3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李与白包子铺;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11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附件: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第1期).pdf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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