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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 发展规划

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3期)

时间:2023-04-26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3号),涉及2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2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东区徐启琼商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3月3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徐启琼商店;不合格项目: 镉(以 Cd 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提供进货票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20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环境污染导致土壤中镉超标。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东区华山市场秦瑞云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豇豆;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3月2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华山市场秦瑞云;不合格项目: 克百威。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提供进货票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20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防止蔬菜瓜果被虫害侵袭使用过量杀虫剂所致。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东区华山市场徐啟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黄姜;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2年3月2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华山市场徐啟平;不合格项目: 铅(以Pb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提供进货票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20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与黄姜生长过程铅元素富集有关。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攀枝花市东区华山市场唐大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芹菜;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3月3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华山市场唐大兴;不合格项目: 毒死蜱。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提供进货票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20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防治蔬菜等作物在生产过程中因病虫害侵袭而使用了过量的杀虫剂所致。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攀枝花市东区华山市场高从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3月3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华山市场高从敏;不合格项目: 吡虫啉。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20日对其作出罚款5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防止水果受虫害侵袭使用的杀虫剂过量所致。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东区佰腾净菜市场补永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黄豆芽;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4月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佰腾净菜市场补永光;不合格项目: 6-苄基腺嘌呤(6-BA) 。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21日对其作出警告、罚款5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是为促进豆芽生长使用过量生长剂所致。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攀枝花市东区佰腾净菜市场张清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罗非鱼;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4月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佰腾净菜市场张清平;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21日对其作出警告、罚款5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防止水产品养殖中病菌侵害,喂食过量抗菌剂所致。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攀枝花市东区佰腾净菜市场补永洪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4月1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佰腾净菜市场补永洪;不合格项目: 镉(以Cd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2日对其作出警告、罚款5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土壤受到环境污染所致。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攀枝花市东区花城菌主经营部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牛尾干笋子;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1年11月1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花城菌主经营部;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

  2.产品名称:干百合;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花城菌主经营部;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7日对该经营户抽检不合格的牛尾干笋子、干百合并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其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4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是为解决色泽,保鲜的问题,使用过量防腐剂所致。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攀枝花市东区欧典超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生白皮花生米;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7月2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欧典超市;不合格项目: 酸价(以脂肪计)(KOH)。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提供进货票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9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9.8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是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环境温度不适,导致食品中油脂的氧化酸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一、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万达广场分公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核桃味瓜子;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1年12月25日;被抽样单位: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万达广场分公司;不合格项目: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提供进货票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7日对其作出没收剩余10.64斤山核桃味瓜子(货值金额36.19元),没收违法所得3703.8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是产品在储存、销售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二、攀枝花市东区渝胡记面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湿面条;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5月2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渝胡记面馆;不合格项目: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提供进货票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1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8.5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使面条保质使用过量防腐剂所致。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三、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江南路分公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6月2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江南路分公司;不合格项目: 镉(以Cd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提供进货票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5.48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土壤受到环境污染所致。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四、攀枝花市东区潘常章鳝鱼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泥鳅;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6月3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潘常章鳝鱼摊;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其作出警告、罚款2000、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防止水产品养殖中病菌侵害,喂食过量抗菌剂所致。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五、西海岸生活广场鳝鱼区王凤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泥鳅;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6月30日;被抽样单位:西海岸生活广场鳝鱼区王凤蓉;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其作出警告、罚款2000、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防止水产品养殖中病菌侵害,喂食过量抗菌剂所致。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六、西海岸生活广场鳝鱼区邓涛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泥鳅;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6月30日;被抽样单位:西海岸生活广场鳝鱼区邓涛;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其作出警告、罚款2000、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防止水产品养殖中病菌侵害,喂食过量抗菌剂所致。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七、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南山吉靓轩超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二伟麻花(油炸类)(咸味);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6月19日;被抽样单位: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南山吉靓轩超市;不合格项目: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提供进货票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7.6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是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八、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瓜子坪吉靓轩超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生红皮花生米;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5月11日;被抽样单位: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瓜子坪吉靓轩超市;不合格项目: 酸价(以脂肪计)(KOH)。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鉴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提供进货票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27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8.61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是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油脂的氧化酸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九、攀枝花市正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瓜子坪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韭菜;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7月1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正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瓜子坪店;不合格项目: 镉(以Cd计)。

  2.产品名称:香蕉;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2年7月1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正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瓜子坪店;不合格项目: 吡虫啉。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2日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的韭菜、香蕉并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提供进货票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27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1.79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韭菜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土壤受到环境污染所致。造成香蕉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防止水果受病虫害侵袭使用的杀虫剂过量所致。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

       附件: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3期).pdf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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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田长琨   责任编辑: 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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