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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期)

时间:2023-04-26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1号),涉及1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1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牛蛙;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9月1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 呋喃唑酮代谢物。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1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防止牛蛙被病菌侵害,喂食过量抗生素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江南路分公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9月1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江南路分公司;不合格项目: 吡虫啉。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1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9.80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防止水果受虫害侵袭使用的杀虫剂过量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东区攀野山珍经营部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牛尾笋;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5月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攀野山珍经营部;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是为解决色泽,保鲜的问题,使用过量防腐剂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攀枝花市东区双江福多超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苦荞小粑粑;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9月2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双江福多超市;生产单位:云南民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 铝的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1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20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让产品保持新鲜和色泽光亮,使用过多防腐剂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攀枝花市东区欧典超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手工红苕粉;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8月16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欧典超市;不合格项目: 铝的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7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了增加红薯淀粉的黏稠度,使生产出的粉条更加柔韧劲道,添加过量过矾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东区旺哥羊肉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11月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旺哥羊肉馆;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攀枝花市东区旺哥羊肉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泡菜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11月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旺哥羊肉馆;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攀枝花市东区龙一刀面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11月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龙一刀面馆;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攀枝花市东区龙一刀面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11月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龙一刀面馆;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其作出

  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攀枝花市东区赵老大副食经营部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豪味王鸡粉调味料;规格型号:400克/袋 ;生产日期:2021年4月1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赵老大副食经营部;标称生产单位:重庆市香辣嫂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 呈味核苷酸二钠。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7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2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增强鲜味,提升口感使用过量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一、攀枝花市东区小柴花甲米线快餐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11月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小柴花甲米线快餐店;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二、攀枝花市东区小柴花甲米线快餐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泡菜碟;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11月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小柴花甲米线快餐店;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三、攀枝花市东区香满庭面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11月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香满庭面馆;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四、攀枝花市东区香满庭面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中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11月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香满庭面馆;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附件: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期).pdf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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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田长琨   责任编辑: 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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