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合伙企业法》(国务院主席令55号)、《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97号)
二、申报条件
A设立申报条件:
(一)经预先核准的名称。
(二)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的出资;
(四)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五)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B变更申报条件:
合伙企业名称、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C注销申报条件:
(一)合伙人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二)合伙人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人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申报材料
A设立申报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1.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2.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3.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4.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2份;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2份、出资确认书1份。
(五)主要经营场所证明。1.自有房产已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合同、购房合同、经房管局备案的房屋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2.属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3.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4.属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提交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5.属租(借)用宾馆、酒店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属住宅的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盖章的《东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报备表》。
(六)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B变更申报材料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四)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经营场所的,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1.自有房产已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合同、购房合同、经房管局备案的房屋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2.属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3.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4.属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提交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5.属租(借)用宾馆、酒店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属住宅的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盖章的《东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报备表》。
(2)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和继任委派书。
(3)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4)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5)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1.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2.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3.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4.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五)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C注销申报材料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三)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及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
(五)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
温馨提示:
(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或在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即办)。申请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到东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资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5个工作日后到窗口领证。办理注销申请的,经审查后,资料齐全的,当即颁发《准予注销通知书》。
(二)窗口领证(即办)。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东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设立、变更:5个工作日;(2)注销:即办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一)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联系电话:0812-3509009;0812-3509020
(二)投诉电话:东区效能办2233333;东区政务服务中心3509005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流程图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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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到东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资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领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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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东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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