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含网站名称登记)办事指南
时间:2016-09-06 来源: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一、法定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令7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93号,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令10号修订)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三、申报材料
全体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即办)。申请人带申报材料到东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工作人员审查后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审核发放通知书(即办)。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核实无误,当即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温馨提示 :
1.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办。
六、收费事项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一)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联系电话:0812-3509009;0812-3509020
(二)投诉电话:东区效能办2233333;东区政务服务中心3509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