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5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98号)
二、申报条件
A设立申报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和经营范围。
(二)应当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与其他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出资总额。
B变更申报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C注销申报条件: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三、申报材料
A设立申报材料:
(一)全体设立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1份、章程2份;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三)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四)住所使用证明。1.自有房产已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合同、购房合同、经房管局备案的房屋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2.属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3.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4.属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提交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5.属租(借)用宾馆、酒店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属住宅的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盖章的《东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报备表》。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B变更申报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加盖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三)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加盖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2份(加盖公章)。
(五)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住所的,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1.自有房产已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合同、购房合同、经房管局备案的房屋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2.属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3.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4.属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提交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5.属租(借)用宾馆、酒店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属住宅的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盖章的《东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报备表》。
(2)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3)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C注销申报材料:
(一)全体设立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加盖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三)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四)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六)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原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七)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八)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以下内容: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
温馨提示: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到东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或在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即办)。申请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到东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资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5个工作日后到窗口领证。
(二)窗口领证(即办)。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东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三)注销程序。经营者携带申报材料到窗口提出申请,经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当即颁发《准予注销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设立、变更:5个工作日;(2)注销:即办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一)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联系电话:0812-3509009;0812-3509020
(二)投诉电话:东区效能办2233333;东区政务服务中心3509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