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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时间:2016-09-05 来源: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一、法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63号)
二、申报条件
A设立申报条件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B变更申报条件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C注销申报条件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俏、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申报材料
A设立申报材料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1份。
(四)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2份。
(五)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1.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2.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3.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4.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
(六)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八)住所使用证明。1.有房产已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合同、购房合同、经房管局备案的房屋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2.属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3.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4.属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提交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5.属租(借)用宾馆、酒店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属住宅的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盖章的《东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报备表》。
(九)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B变更申报材料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四)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2)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1.自有房产已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合同、购房合同、经房管局备案的房屋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2.属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3.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4.属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提交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5.属租(借)用宾馆、酒店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属住宅的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盖章的《东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报备表》。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5)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6)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2份(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C注销申报材料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三)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四)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证明及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
温馨提示: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到东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或在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即办)。申请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到东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资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5个工作日后到窗口领证。办理注销申请的,经审查后,资料齐全的,当即颁发《准予注销通知书》。
(二)窗口领证(即办)。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东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设立、变更:5个工作日;(2)注销:即办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一)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联系电话:0812-3509009;0812-3509020
(二)投诉电话:
东区效能办2233333;东区政务服务中心350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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