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代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修正,2014年3月1日实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新修订)
二、申报条件
A设立申报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公司住所。
B变更申报条件
公司决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C注销申报条件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三、申报材料
A设立申报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2份。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1.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2.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3.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4.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各2份。
(六)住所使用证明:1.自有房产已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合同、购房合同、经房管局备案的房屋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2.属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3.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4.属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提交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5.属租(借)用宾馆、酒店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属住宅的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盖章的《东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报备表》。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B变更申报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四)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2份(公司加盖公章)
(六)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向其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变更申请,取得《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1.自有房产已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合同、购房合同、经房管局备案的房屋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2.属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3.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4.属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提交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5.属租(借)用宾馆、酒店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属住宅的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盖章的《东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报备表》。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报样原件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刊登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1份。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复印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变更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1.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2.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3.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4.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5.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应提交司法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原件。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7)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C注销申报材料
(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三)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四)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2)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5)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六)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七)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八)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原件。
(九)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注: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温馨提示:
(一)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二)《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到东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或在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即办)。申请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到东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资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5个工作日后到窗口领证。
(二)窗口领证(即办)。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东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三)注销程序。
(1)清算组成员备案。窗口受理(即办)。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到东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颁发《备案通知书》。
(2)申请人持《备案通知书》到报社发布《清算公告》。
(3)注销登记。窗口受理(即办)。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到东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当即颁发《准予注销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设立、变更:5个工作日;(2)备案、注销:即办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一)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联系电话:0812-3509009;0812-3509020
(二)投诉电话:东区效能办2233333;东区政务服务中心3509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