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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

时间:2016-09-05 来源: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一、法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56号)《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596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38号)
二、申报条件
A设立申报条件:需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B变更申报条件: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C注销申报条件: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二、申报材料
A设立申报材料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果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还应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1份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自有房产已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合同、购房合同、经房管局备案的房屋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2.属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3.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4.属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提交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5.属租(借)用宾馆、酒店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属住宅的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东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报备表》。
B变更申报材料
(一)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照一张;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三)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四)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C注销申报材料
(一)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即办)。经营者带申报材料到东区市场监管局有管辖权的基层监管所服务窗口或东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工作人员审查后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经窗口工作人员对注销材料核实无误,当即颁发《准予注销通知书》。
(二)审核发照(即办)。窗口工作人员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核实无误,当即颁发《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办(即在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窗口立即办理完毕)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一)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联系电话:      
 0812-3509009;0812-3509020
(二)投诉电话:
区效能办2233333;区政务服务中心350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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