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63号)
二、申报条件
A设立申报条件: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由组建单位申请营业登记。
B变更申报条件: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C注销申报条件:因歇业、被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申报材料
A设立申报材料
(一)《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1.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2.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3.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4.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及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五)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1.自有房产已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合同、购房合同、经房管局备案的房屋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2.属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3.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4.属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提交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5.属租(借)用宾馆、酒店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属住宅的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盖章的《东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报备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
B变更申报材料
(一)《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四)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1)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2)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1.自有房产已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合同、购房合同、经房管局备案的房屋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2.属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3.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4.属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提交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1份;5.属租(借)用宾馆、酒店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属住宅的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盖章的《东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报备表》。
(4)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
C注销申报材料
(一)《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五)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章。
温馨提示:
(一)《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到东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或在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即办)。申请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到东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资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5个工作日后到窗口领证。办理注销申请的,经审查后,资料齐全的,当即颁发《准予注销通知书》。
(二)窗口领证(即办)。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东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设立、变更:5个工作日;(2)注销:即办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一)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联系电话:0812-3509009;0812-3509020
(二)投诉电话:
东区效能办2233333;东区政务服务中心3509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