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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时间:2016-08-31 来源: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7号)《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川食药监发〔2016〕70号)
二、申报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1. 经营者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2. 经营者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3. 经营者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2、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单位食堂、中型级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不小于4寸,画面清晰可见)。
(二)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2、从业人员身份证复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委托办理,需提供被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从业人员身份证复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五)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在报刊上登载的遗失声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温馨提示: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即办)。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到东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审核合格后,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现场审查时间(具体时间由现场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后确定,在窗口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即办)。现场核查员按约定时间到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员通过内部业务系统填报检查信息。若审查不合格,现场核查人员进行整改指导。
(三)窗口领证(即办)。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设立、变更、延续:10个工作日;
(2)注销、补发:即办
注:承诺时间是指在申报材料齐全及现场核查合格情况下,办理过程中累计的时间。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一)东区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联系电话:3509007
   (二)投诉电话:东区效能办2233333;东区政务服务中:350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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