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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08-04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攀东市监执送告〔2023〕2号

  攀枝花满谦科技有限公司等173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因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攀东市监执吊〔2023〕1号—173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罗洪飞   陈东莉

  联系电话:0812-2310752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东林巷1号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攀东市监执吊〔2023〕1号—173号)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附件: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攀东市监执吊〔2023〕1号—173号

  当事人名称: 攀枝花满谦科技有限公司等173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信用代码):(详见附件);

  住  所:攀枝花市东区。    

  现查明:攀枝花满谦科技有限公司等173户企业是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均未按国家规定分别申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亦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歇业备案,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也未进行纳税申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邮寄专用信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无人签收的证明、东区税务局关于《关于核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的函》复函、当事人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查询信息打印件、四川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歇业备案查询信息的截图和录屏等证据,证明上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以及其他相关事实。

  本局认为:上述173户企业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分别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本局在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网站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东市监执送告〔2023〕1号),上述173户企业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上述173户企业分别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罗洪飞   陈东莉

  联系电话:0812-2310752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东林巷1号

  附: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docx 吊销个人独资企业名单0803.xlsx 吊销公司名单0803 .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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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刘大海   责任编辑: 周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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