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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攀枝花团宁商贸有限公司拟吊销营业执照)

时间:2025-03-13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攀东市监执送告〔2025〕2号

  攀枝花团宁商贸有限公司:

  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攀东市监执吊告〔2025〕2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罗洪飞   陈其龙

  联系电话:0812-2310752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东林巷1号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攀东市监执吊告〔2025〕2号)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

  附件: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攀东市监执吊告〔2025〕2号

  攀枝花团宁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单位是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分别申报2023及2024年年度报告,亦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歇业备案,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3日也未进行纳税申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涉嫌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罗洪飞   陈其龙

  联系电话:0812-2310752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东林巷1号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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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刘大海   责任编辑: 周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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