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13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攀东市监执送告〔2025〕1号
攀枝花隆天贸易有限公司:
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攀东市监执吊告〔2025〕1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罗洪飞 陈其龙
联系电话:0812-2310752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东林巷1号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攀东市监执吊告〔2025〕1号)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
附件: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攀东市监执吊告〔2025〕1 号
攀枝花隆天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单位是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分别申报2023及2024年年度报告,亦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歇业备案,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3日也未进行纳税申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涉嫌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罗洪飞 陈其龙
联系电话:0812-2310752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东林巷1号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共有1页 当前第1页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东区委员会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承办:攀枝花市东区电子政务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12-2237455
网站标识码:5104020005 ICP备案编号:蜀ICP备2021023010号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167号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