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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 发展规划

攀枝花市东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试行)

时间:2024-07-29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试行)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将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个体工商户分类是在分型的基础上,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支持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

  (一)基本概念。

  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具体标准

  (1)生存型:

  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定为“生存型”。

  (2)成长型:

  成立 2 年(含)以上,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 10 万元至 100 万元(含),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上一年度纳税金额大于 0;

  B.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 1-3 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发展型:

  成立 2 年(含)以上,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不含)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 3 名(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C.拥有 1 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的商标;

  D.拥有 1 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注:统计部门纳入升规入统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为发展型。

  (三)方法步骤。

  1.分型方式

  首次分型以 2024 年 7 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数据进行判定,每年同期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动态更新。分型判定中,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7 月底前省市场监管局将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反馈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将及时逐级反馈至县(区)市场监管局,8 月中旬前有关数据将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东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时间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分型判定。对新设立个体工商户,设立完成即同步标注至“个体工商户名录”;对实施“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完成转型登记同时同步移除。

  2.查询公示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

  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权限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 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报省市场监管局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

  (一)基本概念。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标准。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两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C.有欠缴税款的;

  D.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两年内,被税务机关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E.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参考标准

  (1)“知名”类:

  “知名”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经营的产品在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曾获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荣誉的;

  B.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商标、品牌、专利等,且有一定辨识度、知名度的;

  C.获评区级以上“放心舒心消费示范单位食品安全示范店”等诚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D.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区级以上示范、奖励的;

  E.经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F.从事生态农业的青年创业者,在本地实体或网络有一定知晓度的。

  (2)“特色”类:

  “特色”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从事本地重点发展行业、特色产业,且有一定行业引领或特殊贡献作用的;

  B.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C.经营本地具有代表性的旅游接待、传统手工艺、土特产品和特色餐饮服务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

  D.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如获评等级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等;

  E.个体工商户从事“川字号”等特色产业或提供配套服务的;

  F.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经营的特色行业、传承手工技艺的;

  G.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联盟)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3)“优质”类:

  “优质”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稳定吸纳就业的;

  B.拥有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

  C.个体工商户从事与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传统技艺、少数民族文化、农村生产生活遗产等传统文化产业相关的;

  D.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获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区级以上技能荣誉并从事关联行业;

  E.参与标准制定、实施标准,推动行业质量提升的;

  F.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G.其他经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文化旅游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4)“新兴”类:

  “新兴”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从事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等新兴经济相关产业链的生产经营活动;

  B.依托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从事线上经营、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且口碑评价较好的;

  C.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或对助力乡村振兴、文化传承、扶贫助贫、知识科普等作出积极贡献的;

  D.经营者从事“四新”经济形态,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三)方法步骤。

  1.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

  (2)部门推荐:在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情况下,对有代表性、亟须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进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原则上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 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3.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 8 月起,东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 10 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 1 月 1 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4.认定方式

  东区市场监管局指导符合本地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部门推荐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自主申报,按流程进行材料审核、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按照逐级复核的原则,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实地复核,抽样比例不得低于申报数的 10%,省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复核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不予认定,并将复核通过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表彰、表扬的优秀个体工商户,且满足分类标准的,优先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5.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 3 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 7 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 3 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 3 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 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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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杨涛   责任编辑: 周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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