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09 来源: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1650元、1780元。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67号)等规定,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二、调整时间
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时间与省政府规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一致,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不断提高失业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7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厅失业保险处和省就业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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