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10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就业失业登记实施细则>和<攀枝花市就业创业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攀人社发〔2016〕1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灵活就业人社发〔2016〕524号)。
(二)申办对象
1.本市城镇劳动者、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 6 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细则;
2.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3.用人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同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4.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5.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发生变更后,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三)所需资料
1.单位参保资料
(1)《攀枝花市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局窗口领取);
(2)《攀枝花市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就业局窗口领取);
(3)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4)单位公章;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参保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已经转入辖区但身份证未及时更换的提供户口本原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以上相关资料到就业局窗口提出申请→业务经办人员审核资料并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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