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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 发展规划

关于转发《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2-20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银江镇、各街道:

  现将《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该文件要求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及开展就业援助相关工作。

 

  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0日

 

附件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84号)、《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类型。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 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 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

  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 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5)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2.“无其他生活来源”认定标准。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各县(区)可根据辖区内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1)申请人及配偶无商业性房产;未利用非商业性房产取

  得出租性、经营性收入;

  (2)申请人及配偶无车辆无营运性车辆;

  (3)申请人及配偶未注册市场经营性主体;

  (4)申请人无工资性收入;

  (5)其它应纳入计算的收入。各县(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成员,视为“无其他生活来源”。

  (二)申请资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失业登记凭证(就业信息系统核查);

  3.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 1,原件);

  4.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人员提供县级民 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城镇常住人员提供在常住 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 1 年以上的有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5.就业困难人员无其他生活来源承诺书(附件 2,原件)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核查对象房产证明。

  (三)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行 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社区(行政村)未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 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2.核查。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接到申请后, 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 作日内入户核实相关情况,并张榜公示5天。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的,可委托社区(行政村)进行核查。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可委托常住地社区(行政村)进行核查。对材料不齐全的或无生活来源承诺有疑点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示期满后,受理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签署核实意见,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

  3.复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收到材料后,应 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

  并加盖公章,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4.认定。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 2 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栏予以认定。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由做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认定,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退出管理。

  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 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

  1.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2.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5.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已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有以上情况的应主动和原登记社区联系,退出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强日常调查走访,适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对已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及时向做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退出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终止就业援助。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已认定人员实行定期复检制和不定期抽查制。在检查中发现符合退出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出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一)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台账。县(区)、街道(乡 镇)、社区(村)要按照《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建立帮扶台账,切实做到底数清、信息准、需求明、帮扶实。

  (二)实施就业援助。依托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对根据就业困难人员需求和岗位信息,匹配相应岗位,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实现就业。可引导市场化就业的,要跟踪掌握就业状况,多次推送岗位,直到其实现就业;需要帮扶就业的,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技能和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帮助援助对象实现就业;符合兜底安置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通过零工市场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为就业困难人员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按意愿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提升技能素养和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创业指导,实施创业培训,落实创业补贴及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三)强化跟踪帮扶。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定期开展跟踪回访,制定、完善援助计划,动态维护援助对象接受援助、实现就业等信息。对已实现就业的做好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工资收入、政策享受等情况登记。并将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认定、就业援助、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四)健全退出管理。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对因连续失联6个月无法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平台)援助服务3次及以上的,做好记录后退出帮扶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要广泛运用报刊杂志、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等各类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和就业援助服务宣传活动,及时报道好的经验做法和亮点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对象就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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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沙路华   责任编辑: 李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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