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6 来源: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2、拟订并组织实施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贯彻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实施就业资金安排计划;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的落实。
4、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我区的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和信息统计,参与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5、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的综合管理,配合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的考试招录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考核奖惩、申诉控告、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6、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人员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政府系统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录用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做好人才服务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7、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离退休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等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支付、保障和调控政策。
8、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后续管理和服务。
9、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纠正查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10、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11、承担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
12、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就业促进工作:城镇新增就业6380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2000人,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360人,创业培训400人,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93人,农民工在岗培训1520人,品牌培训14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2100人,城镇青年劳动力职业培训7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3.48%。
2、社会保障工作: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4582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3717人,参保缴费953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408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52705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16012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6086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有效缓解了企业压力,减轻了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3、人事人才工作:全方位开展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和服务工作,为东区人才队伍的建设提供了智力支持。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维护稳定和解困工作。加强培训工作,组织全区公务员和参公人员434人参加“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做人民满意公务员”培训及考试工作。
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主动监察用人单位655户,劳动监察受理举报投诉案件488件,涉及劳动者907人,立案15件,法定时间内结案率达100%;处理群体性事件54件,追回工资1.15亿元。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694件,案件调解处理率81.62%,法定期限内结案率100%,上诉率18%。全面贯彻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行动。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推动非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基层调解。
5、加强平台建设: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认真落实做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业务下延工作,举行全区劳动保障协理员业务培训会, 提高和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确保基层工作的方便快捷。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窗口服务行为,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二、部门概况
东区人社局下属二级决算单位3个,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2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东区人社局本年收入合计1178.80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78.254万元,占99.95%;其他收入0.554万元,占0.05%。
2016年东区人社局本年支出合计1155.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55.46万元,占100%。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东区人社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1316.29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59.35万元,增长4.72%。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东区人社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54.9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5%。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15.58万元,增长11.12%。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东区人社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54.9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5.05万元,占3.03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61.25万元,占91.8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57万元,占1.781%;住房保障支出38.04万元,占3.294%。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事务 公务员考核:2016年决算数为30.25万元,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2.一般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事务 其他人力资源事务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4.80万元,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3.社会保障和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行政运行:2016年决算数为189.74元,完成预算的5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4.社会保障和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劳动保障监察:2016年决算数为530.88元,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5.社会保障和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信息化建设:2016年决算数为14.79元,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6.社会保障和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2016年决算数为12.40元,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7.社会保障和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125.65元,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8.社会保障和就业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016年决算数为57.36元,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9.社会保障和就业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18.47元,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10.社会保障和就业 就业补助 其他就业补助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111.95元,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 医疗保障 行政单位医疗:2016年决算数为18.79万元,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 医疗保障 公务员医疗补助:2016年决算数为1.78万元,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13.住房保障 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2016年决算数为38.04万元,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东区人社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154.9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691.3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463.6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费、企业政策性补贴。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东区人社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3.10万元,完成预算29.3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03万元,完成预算63.7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07万元,完成预算1.12%。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减少“三公”经费支出。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7.53万元,下降70.8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4.12万元,下降57.0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3.34万元,下降97.95%。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3.03万元,占97.7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07万元,占2.2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0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2辆,其中:轿车2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03万元。主要用于监察大队、仲裁院、人才服务中心等下属事业单位为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及单位承担的劳动维权、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工作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0.07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1批次,8人,共计支出0.07万元,具体内容包括:接待会理县人社局考察用餐费。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东区人社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63.60万元,比2015年减少11.83万元,下降2.49%。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东区人社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37万元。主要用于人社局机关及监察大队、仲裁院、人才服务中心等下属事业单位为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及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劳动维权、人事人才等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的购置。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东区人社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事务 公务员考核:反映用于公务员考核、奖励及评比、达标、表彰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事务 其他人力资源事务支出:反映其他人力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劳动保障监察:反映劳动保障监察事务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信息化建设:反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于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分析等方面的支出,如金保工程、社会保障卡建设和运行维护、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等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反映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办案经费、调解仲裁能力建设等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反映其他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 就业补助 其他就业补助支出:反映经省级政府同意的其他用于促进就业的补助支出。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 医疗保障 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 医疗保障 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9.住房保障 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21.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2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4.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5.“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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