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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 发展规划

东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延、缓、降、保、稳”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时间:2020-03-16 来源: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部署,东区人社局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通过延申报、缓缴费、降费率、保发放、稳征缴等多条措施,支持辖区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一是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微信、QQ、电话等途径,将“企业名称、申请理由、联系人员、联系电话”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报备后,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二是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三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三是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 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18(含)至 23 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 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 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20%和 5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四是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因受疫情影响延长申报缴费期、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确保其职工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受理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暂不停发相关待遇,可于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五是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工作。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按照川办发〔2020〕10 号文件规定,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比例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按27号文件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后续缴费中予以结算。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会自行对当地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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