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2-25 来源:瓜子坪四合院社区 阅读次数:
一、评、调残对象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含军队离退休人员),在服役期间因病致残已由部队评定了残疾等级的退役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且不享受因公(工)伤残待遇的人员;
5、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残且不享受因公(工)伤残待遇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且不享受因公(工)伤残待遇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二、评、调残程序
1、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评残10张、调残7张)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含病历复印件)。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部位证明(旧证复印件或原评残审批表、鉴定表)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原残疾部位残疾情况鉴定。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鉴定表》,并在受理之日起,在民政部规定的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在民政部规定的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4、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民政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5、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变更原底卡信息),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逐级发给本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在民政部规定的工作日内逐级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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