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2-25 阅读次数:
2007年1-8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共下拨资金944.8万元。其中救灾资金392万元,农村低保金348万元,农村医疗救助金154.8万元,敬老院建设资金50万元。
(一)坚持集体研究的原则。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严格按照民政部[1999]7号文件要求,根据市民政局《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救灾救济资金由业务处室根据县(区)贫困状况、受灾情况、县(区)财力等综合因素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局长审定后,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并商财政部门意见一致共同发文下拨。资金由市财政局集中拨付给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民政局专项资金分配也做到了集体研究,由县(区)财政统一拨付给乡(镇),市、县(区)民政局只掌握资金数量和救助情况。各乡(镇)在救灾资金的发放方面坚持本人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经公示后发放。资金发放基本上由本人签名领取,代领的都有2人以上签名。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切实加强救灾救济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在总结历年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上,我局根据国务院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了《攀枝花市民政局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一步规范。同时,建立了资金跟踪反馈制度,对每一笔专项资金都规定了下拨时间,提出了资金管理使用的要求,各县(区)都做到了每拨一笔专项资金均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报了分配使用的有关情况。
(三)加强督促检查。为确保各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市、县(区)民政局每年集中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工作,不定期的下乡镇、入村组、进农户家中进行抽查、核实。在救灾资金的检查方面主要抽查灾情较重、拨款较多的乡(镇),是否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有无冒领现象;检查救灾救济资金发放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公开、公正、公平、合理。通过检查及时纠正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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