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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 三个圈层 发展规划

2011年秋季关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通告

时间:2011-08-29   阅读次数: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11年秋季学期收费范围、项目及标准通告如下: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一)收费范围

  我市东区(不含银江镇)、西区(不含格里坪镇)以及市直属由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 课本费

  收费标准:小学75元/生.期,初中155元/生.期。

  2、 作业本费

  收费标准:小学15元/生.期,初中20元/生.期。

  3、 城市小学托管费

  城市小学托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坚持学习必需、学生自愿、按成本定价的原则,仅限向城市小学开展托管的学生收取,行课期间每天托管1课时,每周托管5课时,每学期限20周,即每生每期托管时间不得超过100课时,每生每课时收费标准为0.50元。

  4、住宿费

  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期30元,初中每生每期40元。

  住宿费只能向住校学生收取,对原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采取贷款、借款修建的宿舍,其收费要突破上述标准的,必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严审批后方可执行。

  5、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即初中升学报名考试费)。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6〕72号)文件的规定,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60元,其中:40元用于报名及文化考试、12元用于实验操作考试、8元用于体育考试。报名考试费由招办向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考生收取。招办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同时对只参加毕业考试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不得收费。

  6、自愿入伙费:根据《四川省发改委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文件的规定,自愿入伙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伙食费,按实收取。

  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四川省发改委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文件的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于代收费,学生自愿缴费。

  收费标准:20元/生.年,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攀办发[2011]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一)收费范围

  我市盐边县、米易县、仁和区、东区银江镇和西区格里坪镇由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作业本费

  收费标准:小学15元/生.期,初中20元/生.期。

  作业本费仅限向不具有本市正住户口的学生收取。

  2、住宿费

  根据《攀枝花市教育局 攀枝花市纠风办 攀枝花市监察局 攀枝花市物价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审计局 攀枝花市新闻出版局转发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做好规范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攀教〔2009〕4号)要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停止收取。

  3、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即初中升学报名考试费)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6〕72号)文件的规定,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60元,其中:40元用于报名及文化考试、12元用于实验操作考试、8元用于体育考试。报名考试费由招办向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考生收取。招办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同时对只参加毕业考试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不得收费。

  4、自愿入伙费:根据《四川省发改委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文件的规定,自愿入伙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伙食费,按实收取。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主要配套措施

  1、各级政府要树立公共财政观念,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2、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

  3、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4、按照攀府发[2006] 5 号和《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攀财教[2008]3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工作。

  四、市、县(区)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学校收费监督举报制度建设,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对各种违规违纪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市级部门收费监督举报电话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358

  财政局: 3333673

  纠风办: 3342403

  教育局: 3348330   3334532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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