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28 来源:东区教体局 阅读次数: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将我市2011年春季学期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通告如下:
一、收费等级和标准:
单位:元/每人/每月
综合检查等级分值 |
保教费 |
管理费 |
|||
白托 |
全托 |
白托 |
全托 |
||
城区类 |
一级90分及以上 |
65 |
90 |
55 |
85 |
二级75-89分 |
45 |
70 |
35 |
65 |
|
三级60-74分 |
35 |
60 |
20 |
55 |
|
农村类 |
一级90分及以上 |
20 |
24 |
15 |
34 |
二级75-89分 |
15 |
19 |
10 |
29 |
|
三级60-74分 |
二、等级评定
l、原已评定等级的幼儿园,接此通知后持收费许可证和等级证书前往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后方可执行此标准。
2、未评定等级的一律不得按此标准收费,条件成熟需要评定等级和原已评定等级需要升级的,一律由各幼儿园向所在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评定等级确认后才能执行此收费标准,如有违反的,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联合进行查处。
3、需要申报评定市一级幼儿园等级的,必须将申报材料和申报审核表报市教育局,然后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认定。
4、对已评定等级的幼儿园原则上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每两年定期复查一次,同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还可以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如发现教育质量、服务质量下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应予以降等降级,并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等级评定。
5、对需要评定等级的,其评定标准一律以“攀枝花市城区等级幼儿园(示范标准)验收评估细则”、“攀枝花市农村幼儿园等级验收评估细则”、“攀枝花市私立幼儿园考核评估细则”、“攀枝花市各级各类幼儿园教玩具配备标准”、结合走、访、看、听、查、问等形式逐项打分进行量化,综合评定,发给等级证书。
三、费用开支范围
1、所收取的保教费主要用于公务费、业务费、开展教育研究活动,培训保教人员以及按规定支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支出。
2、所收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在园幼儿的卧具、餐具购置、卫生、保健、传染病、一般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幼儿学习、文娱、体育、水电、设备设施购置,园舍维修和弥补办园经费的不足。
3、幼儿伙食费(包括糕点、水果等)按代管费进行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其收费标准应按单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市场物价水平与家长共同商量,并定期向家长委员会公布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家长的监督。
4、上述1—2项收费均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第3项属于代管费,其资金性质不管如何均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其他
1、幼儿园除上述3个收费项目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请各级幼儿园认真执行,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
2、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农村低于县城,县城低于市区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收费标准。
3、幼儿园招收三岁以下的幼儿,其白托、全托的保教费、管理费分别按所定等级的收费标准,每人每月加收30%,直到满三岁为止。
4、借读费的标准:每人每期300元。
5、达到省级合格示范幼儿园的,其保教费、管理费可按一级标准上浮30%收费。
6、未达三级标准和未评定等级的幼儿园,按三级标准下浮30%收费。
7、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提出的“对其他受教育者(非学历教育)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中的“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执行。
8、幼儿园的卧具,由幼儿园统一购置,其清洗由幼儿家长承担。若家长需要由幼儿园清洗的,其费用由幼儿园与家长共同协商解决。
9、各级各类幼儿园所有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按照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三家联合下发的攀价费(2002)165号文件的要求实行公示,否则学生和家长有权拒付。
10、过去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告为准。
市级部门收费监督举报电话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358
财政局: 3333673
纠风办: 3342403
教育局: 3348330 3334532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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