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05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阅读次数:
区属各民办培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民办函〔2021〕55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关于在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审查中强化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有关要求的通知》等规定,现就攀枝花市东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攀枝花市东区教育和体育局会同区行政审批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成立专项联合工作组,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
曾清林 区委教育工委书记、教体局局长。
邓志强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向华 区民政局局长
向丽华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尹孟彬 区委教育工委委员、教体局副局长。
陈建 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陶云慧 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张玉平 区民政局副局长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依规、平稳有序,本着登记路径科学合理、高效便捷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及样表文书等详见办理指南)。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摸排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科学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存量课程稳步消化、人员安置妥善合理、财物处置合理合法。
(三)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确保2021年底前指导东区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完成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四)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三、注意事项
(一)从2021年11月3日起,办理“营转非”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暂停一切招生及收费工作。转设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抽逃出资、挪用资金或者以无偿转让财产、捐赠财产、非正常低价出售财产、新增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方式非法转移学校财产和利益;被列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或者在责令整改期间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暂缓换证。
(二)依法申请注销或破产的相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董事会决议计划解散(注销)机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制定终止方案,清算财产,并由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清算报告,向区教育和体育局及区行政审批局申请终止办学,并向同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办理“营转非”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批准的名称(可保留原字号,不保留“有限公司”),换发《办学许可证》并修改末位机构性质代码为“8”。
(四)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教〔2018〕68 号)和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现有民办学校分类选择和分类登记工作的通知》(攀教体发〔2019〕53 号)文件要求,原《办学许可证》末位机构性质代码为“1”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机构(含民办幼儿园),“营转非”后统一修改办学许可证末位机构性质代码为“8”;原《办学许可证》末位机构性质代码为“1”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统一修改末位机构性质代码为“9”;性质代码完成后,统一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本通知实施的过程中,如遇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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