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10 阅读次数: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攀枝花市东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和谐发展;依法维护和保障区属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二、评估对象
东区区属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三、评估时间和形式
(一)每年12月1日以前,由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对照《督导评估方案》和《督导评估细则》进行自查,书面形成《自查报告》并呈报区教育督导办公室。
(二)每年的12月初到次年的1月中旬,东区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将聘请教育专家、政府督学和区教育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东区民办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小组,对区属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形式有:日常考核、查看资料、数据核算、实地踏勘、访问座谈、电话问卷、社会评价等,结合日常工作记录,以实际工作成效为重点,按评估细则逐项对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进行量化打分。
(四)督导评估的基本分为100分,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分项计分,总分60分以上者为合格;
(五)督导评估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重点工作、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特色亮点工作、创建示范校园、改善办学条件投入、教职工获奖等工作实行加分;所有加分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四、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办学条件、安全工作、教育教学、后勤及财务管理等内容(详见评估细则)。
五、评估等级设置
督导评估结果设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合格、不合格共五个等级;督导评估成绩公布按督导评估最后得分(含考核加分),从高到低按顺序排列。
各等级比例:五星级15%;四星级20%;三星级40%;
合格(三星级以下,评估得分60分【含】)以上);
不合格(评估得分低于60分【不含】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考核被一票否决者)。
六、加、减分项目及标准
(一)加分项目及标准
1.督导评估当年,民办学校或民办幼儿园组织教职工参加县(区)及以上党、政部门组织的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竞赛活动,获集体:国家级一等奖加2分;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加1分;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市级一等奖加0.5分;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区级一等奖加0.3分;市级三等奖、区级二等奖加0.2分;区级三等奖加0.1分;同一获奖项目或内容按获得的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不累加。
2.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组织教职工参加区级以上党、政部门组织的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竞赛活动,按获奖等级和人次加分,获个人:国家级一等奖加1分;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加0.5分;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市级一等奖加0.3分;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区级一等奖加0.1分;市级三等奖、区级二奖加0.05分;区级三等奖加0.03分;同一获奖项目或内容按获得的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不累加。
3.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区级以上党、政部门组织的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竞赛活动,同一获奖项目或内容,组织奖按相应级别的最低获奖等级加分;指导教师奖和学生获奖,按获得的最高奖等级一项计基础分,在基础分之上,每增加一人获奖加0.01分。
上述1-3项加分,总分不超过3分。
4.积极提倡和鼓励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增加资金投入;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资金全年累计不低于年总收入的5%的基础上,改善办学条件资金投入达到年总收入的15%者(含15%);加0.5分,达到年总收入的30%者(含30%),加1分;(投入资金数额以正式发票和相关财务凭证、经济合同为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由后保、教育、财务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审核认定;设备设施投入由信息中心、教育、财务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审核认定。)
5.督导评估当年,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成功创建省级示范学校(示范幼儿园),加1分;成功创建市级示范学校(示范幼儿园),加0.5分。
6.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在攀枝花市电视台、攀枝花日报(或省级网络媒体)上发表一篇宣传东区教育局、东区民办教育的新闻稿件或经验交流文章,加0.2分,在四川省电视台、四川日报(或国家级网络媒体)上发表一篇宣传东区教育局、东区民办教育的新闻稿件或经验交流文章,加0.5分;在中央电视台、国家级报刊上发表一篇宣传东区教育局、东区民办教育的新闻稿件或经验交流文章,加1分;同一宣传内容,按所发表媒体的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不累加。
(二)扣分项目及标准
1.民办幼儿园“两教一保”不达标情况:以日常工作检查记录为依据,按检查记录累积计算扣分;“两教一保”配备比例未达到80%者查实一次扣10分;“两教一保”配备比例高于80%,但未达到100%者查实一次扣5分;对“两教一保”不达标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属于普惠性幼儿园者,整改期间暂停发放政府普惠性幼儿园奖补资金;整改工作完成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验收,复查合格后,停发的普惠性幼儿园奖补资金不予补发;复查验收仍不合格者,实行停业整顿的处罚。
2.民办学校或民办幼儿园,未按规定落实专兼职安保工作人员者(四个班及以上设专职,四个班以下可兼职),在例行工作检查中,每查实一次,扣1分。
3.民办学校或民办幼儿园,因工作渎职、管理不善或严重工作失误造成教职工、学生或家长等群体性事件(群伤、群访、食物中毒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经督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扣5—20分。
4.民办学校或民办幼儿园,违反招生、收费、广告宣传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或者在同行业之间进行恶意竞争、恶意诋毁或诽谤其他学校或幼儿园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一次扣2分。
5.民办幼儿园违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幼儿生活质量管理规定、幼儿伙食质量低劣、食品(安全)卫生不达标、克扣或变相克扣幼儿伙食费,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落实,每发生一次扣2分。
6.幼儿园班额人数存在超过四川省规定标准人数5人以上的大班额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一次扣2分。
7.民办学校或民办幼儿园教师有使用虚假的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保育员证、保健员证、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等情形之一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一次扣5分。对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考核不合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8.被市教育体育局“视导”或者“督导检查”,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者,一次扣2分。
七、一票否决项目
具备下列情景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当年考核不合格:
(一)办学许可事项变更、备案手续不齐;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私自)变更法人、变更办学内容或办学场地者。
(二)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增设办学点,拒不改正、拒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者。
(三)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规为外地中小学校进行招生宣传、招揽生源、代理招生者。
(四)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规购置和使用校车或使用非标准校车接送幼儿者。
(五)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者。
八、奖惩办法
(一)当年的督导评估结果(星级)由东区教育局以行政文件(红头)形式正式发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获得三星级及其以上等级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由东区教育局代表东区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星级标识牌。
(三)督导评估结果将作为民办教育“ 评优评先”、“扶持发展”和攀枝花市东区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考核、奖励等工作的重要条件和参考依据。
(四)督导评估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含因违反相关规定被一票否决者),教育主管部门将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一周内,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须以书面形式向东区教育局报送《整改方案》,并在限期内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整改的内容进行整改;整改工作结束后,书面向东区教育局提交《督导评估复查申请书》,复查合格者,可视为当年评估合格;复查仍不合格者,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为3-6个月,整顿期间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宣传、招生、培训以及向外签订劳务合同、经济合同等;整顿期满,书面向东区教育局提出申请,重新审验,审验仍不合格者,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取缔办学资格,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实时向社会公告。
九、本方案的解释权属东区教育局
十、本方案与上级法规如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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