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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 发展规划

攀东教(2017)12 号《攀枝花市东区2016年度“民办教育扶持发展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3-10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2016年度“民办教育扶持发展经费使用”办法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攀枝花市关于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民办教育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不断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引导和管理力度,确保东区学前教育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示范、民办为主的发展格局,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通过政策性扶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创办优质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不断提升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水平。

  二、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在上一年度东区民办教育督导评估中取得合格以上等级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

  三、资金来源

  东区财政每年划拨专项资金32万元,扶持优质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民办校(园)长和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开展民办教育特色活动、对民办教育实行政策性奖励。

  四、考核时间(阶段)

  2016年01月01日—2016年12月31日。

  五、扶持原则

  1.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为“民办教育扶持发展经费”的激励功能,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支持民办校(园)长和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开展民办教育特色活动的原则。

  2.奖励优秀、鼓励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奖励导向机制,推动全区民办教育依法办学、规范发展,逐步扩大我区民办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不断提升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水平。

  3.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程序正义,过程科学严谨:程序公平,过程公开,评审严格,结果透明,推优比例和数量控制合理。

  4.倡导公益心、事业心、责任心的原则。鼓励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热心公益,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六、扶持项目

  (一)教育奖励

  (1)优秀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奖

  依照2016年度民办教育督导评估的星级评定结果,对星级评定中综合排名优秀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给予政府奖励。

  (2)进步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奖

  依照2016年度民办教育督导评估的星级评定结果,对星级评定中综合排名进步明显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奖,给予政府奖励。

  (3)完成(公益)工作任务奖

  以学校为考核单位,综合考评区属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中的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民办教育党支部、民办教育学区联盟、民办教育联合工会、民办教育协会等机构中,实际承担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和业绩,给予政府奖励。

  (4)学校可持续发展奖

  积极鼓励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示范性校(园)、特色校(园)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民办教育的办学水平;对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政府要求办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育教学科研,积极完成上级国培计划,不断提升学校和幼儿园办学质量,为打造东区教育高地做出贡献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给予政府奖励。

  (二)特色活动

  (1)教育教研:支持民办教师优质课比赛、演讲比赛、三笔字和简笔画比赛、保育员技能培训以及重大教育教研活动的开展。

  (2)教师培训:在东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下,对优质民办学校校(园)长、优秀教师外出培训实行交通费、培训费补贴;对邀请专家举办教育讲座等专题培训实行经费支持。

  (3)特色活动:开展校园长业务技能竞赛、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幼儿园厨艺大赛、庆“六一”文艺汇演、幼儿舞蹈大赛、幼儿啦啦操比赛、教师手工美术作品展、教职工趣味运动会等大型活动。

  七、资金分配

  (一) 教育奖励(19.5万元)

  (1)优秀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奖(12.5万元)

  1.参评条件和范围:在2016年度东区民办教育督导评估中获得四星级及其以上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具有申报资格。

  2.评选名额:按民办教育督导评估最后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按比例设置民办幼儿园: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共计12名;民办学校: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共计6名。如果当年获奖单位数量不足,则按比例减少各等级获奖名额。

  3.奖励标准: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

  (2)进步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奖(3万元)

  1.参评条件和范围:在2016年度东区民办教育督导评估中,获得 “三星级”及其以上等级,综合排名与上年度比较进步显著且名次提升在五位及其以上者。

  2. 评选名额:按民办教育督导评估中, 本年度综合排名与上年度综合排名比较,名次提升位数从高到低排序,按比例设置民办幼儿园: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共计12名;民办学校: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共计6名;如果当年进步单位数量不足,则按比例减少各等级获奖名额。

  3.奖励标准: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3)完成(公益)工作任务奖(2万元)

  1.参评条件:以学校为考核单位,在民办教育党支部、民办教育学区联盟、民办教育联合工会、民办教育协会等机构中,热心为大家服务,在各管理岗位上承担并完成具体工作任务,工作成绩显著者。

  2.参评标准:依照民办教育各管理岗位实际承担工作量的大小,设置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承担东区民办教育行政联盟、东区民办教育党支部、东区民办教育工会、东区民办教育协会等工作机构主要管理工作,主动思考、主动作为,热心为大家服务,群众反映良好,工作成绩明显,全年无重大工作失误,经考核合格的主要管理人员。

  二等奖:承担东区民办教育行政联盟、东区民办教育党支部、东区民办教育工会、东区民办教育协会等工作机构辅助性管理工作,全年无重大工作失误,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的辅助管理人员。

  三等奖:承担东区民办教育行政联盟、东区民办教育党支部、东区民办教育工会、东区民办教育协会等工作机构辅助性管理工作,全年无重大工作失误,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的一般工作人员。

  3.评选名额:按当年工作实际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获奖名额和等级。

  4.奖励标准: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4)学校可持续发展奖(2万元)

  1.参评条件和标准:①幼儿园和培训类学校积极承担当年省、市、区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和特色校(园)创建工作,当年获得市级以上特色、示范校(园)校园命名者。②积极参加国培和承担东区教育局组织的教师培训项目,完成培训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③积极申报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获得科研立项者。④积极参加东区教育局的各种竞赛活动并获奖者。⑤教师个人论文或经验总结在国内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者,按发表刊物级别,对学校(园)进行奖励。

  2.评选名额: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共同排序,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共计12名;如果当年获奖单位数量不足,则按比例减少各等级奖励名额。

  3.奖励标准: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二)特色活动(12.5万元)

  (1)教育教研(1万元):

  支持民办教师优质课比赛、演讲比赛、三笔字和简笔画比赛、保育员技能培训以及重大教育教研活动的开展。

  (2)教师培训(5万元):

  在东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下,对优质民办学校校(园)长、优秀教师外出培训实行交通费、培训费补贴;对邀请专家举办教育讲座等专题培训实行经费支持。

  (3)特色活动(6万元):

  开展教职工业务技能比赛、师生文艺演出、教职工趣味运动会等大型活动。

  (三)相关说明:

  1.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以书面形式向““民办教育扶持发展经费使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实际承担工作的相关支撑材料(材料需教育局相关职能股室认定并加盖印章),经东区教育局审核认定,按获奖等级和标准进行奖励。

  2.优秀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奖和进步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奖不能同时享受,按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不累加、不重复。

  3.在民办教育管理层担任多项职务、承担多项工作任务者,“完成(公益)工作任务奖”按其获得的最高奖等级奖励,不累加、不重复计奖。

  4、开展民办教育特色活动,按照相关审批权限,上报详细活动方案和资金预算经东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八、工作程序:

  (一)东区教育局成立“民办教育扶持发展经费”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单位由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组成。

  (二)每年3—5月份,东区教育局“民办教育扶持发展经费”工作领导小组对上年度获奖单位和本年度扶持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听取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7天。

  (三)公示后,报东区教育局党委扩大会议审核批准。

  (四)每年6月份前,组织召开“民办教育工作表彰会”进行表彰奖励。

  九、“一票否决”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一)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内容和场地者。

  (二)违规购置和使用校车或使用非标准校车接送幼儿者。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者。

  (四)违法违规办学或教职工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八条禁令”,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者。

  (五)被市教育体育局“视导”或者“督导检查”,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者。

  (六)不服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或长期不支持民办教育党支部、行政联盟、民办教育工会、民办教育协会工作,经考核属实者。

  十、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东区教育局

  十一、本实施方案与上级法规如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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