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1-22 阅读次数:
市级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提高市级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我市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市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
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二、市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保教费收费标准为:省级合格示范幼儿园 450 元/生﹒月;一级幼儿园 370 元/生﹒月;二级幼儿园 290 元/生﹒月;三级幼儿园 210 元/生﹒月。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 30%。三岁以下幼儿入园,可在所定等级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 30%,直到满 3 岁为止。若三岁以下幼儿在寒、暑假期间上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 60%。幼儿园保教费应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2、住宿费。由于目前市级公办幼儿园无住宿的幼儿,暂不确定住宿费收费标准。今后有住宿的情况时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定。
(二)服务性收费。公办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两项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账目,不得赢利。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2、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安全的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代收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自愿缴费,按市政府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三、其它相关要求
(一)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 号)和《攀枝花市教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学前教育“三儿”资助制度的试行办法》(攀教发【2013】26 号)规定执行,每人每月减免保教费 100 元。
(二)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公办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积极取得幼儿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三)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四)各公办幼儿园接受发展改革、教育体育、财政等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五)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公办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16 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攀枝花市发展改革委
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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