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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总 则
为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广大民办、企业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覆盖面广、质量有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指导意见》(川财教〔2014〕185号)、《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教〔2015〕79号)和《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攀发改价格〔2016〕38号)、《攀枝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攀教体发〔2016〕2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普惠性幼儿园的定义和认定主体
第一条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办园资质合格、面向大众、办园行为规范、质量较好、收费合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享受政府补助的民办、企业办幼儿园。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普惠性幼儿园的申报条件
第三条 幼儿园符合攀枝花市东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要求。
第四条 幼儿园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
第五条 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能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的规定标准,园内所有场所、设备设施和教玩具均符合安全要求,校车及司乘人员符合有关部门规定。
第六条 幼儿园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服务,优先招收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在学位不能满足正住户籍幼儿入园需求的情况下,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采用微机排位的办法确定入园名单。
第七条 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保育、教育质量基本达到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并在上一年度区级督导评估检查中获得三星级及其以上评估等级。
第八条 幼儿园自愿接受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收费标准参照所在县(区)行政区域内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上下浮动30%执行。
第九条 幼儿园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12个班之间,最高不超过15个班;幼儿园按年龄段分设托班、小班、中班、大班、混龄班,班级人数符合上级规定。
第十条 幼儿园师资配备达到每班“两教一保”或“三教”及其以上标准,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安保人员和财会人员。
第十一条 幼儿教师必须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保育员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专业培训;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每年定期进行体检。
第三章 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3月份前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工作承诺。
第十三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提出申请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综合考虑地域差异,办园规模,办园质量等因素,依据分片区、按比例布点,择优、分批、稳步推进的原则,推动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评审通过的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教育局党委会批准确认为普惠性幼儿园,并于每年6月以前发文公布和授牌,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普惠性幼儿园,应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辅助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幼儿园办园证书》)正、副本原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7.有校车的幼儿园需有经公安部门检验合格的校车备案表。
第五章 普惠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普惠性幼儿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全托)、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进行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两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自愿缴费;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七条 保教费参照省级示范幼儿园450 元/生•月标准,最高可向上浮动30%,下浮不限,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三岁以下幼儿入园,可在所定等级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直到满3 岁为止;若三岁以下幼儿在寒、暑假期间上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60%。
幼儿园保教费应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当月不退费。
第十八条 伙食费(含点心费)根据当地生活指数和物价水平,幼儿园和家长协商确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幼儿伙食费在每月月初收取,月底及时结算并公布,确保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支出,不得赢利;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伙食费项目包括:食品类支出(粮油、肉类、牛奶、蔬菜、水果、调料等)和非食品类支出(燃料、厨房水电);不包括厨工工资、厨房用品折旧、厨房租金等费用。
第十九条 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安全的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全托收取)、伙食费、校车接送费等,在每学期开学前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在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收费公示栏,并通过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积极取得幼儿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第六章 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政府设立普惠性幼儿园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结合民办教育督导评估和星级评定工作,对区属普惠性幼儿园每年进行认定和复审,经认定合格的普惠性幼儿园,纳入当年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和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等财政资金扶助范围。
第二十二条 根据幼儿园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参照幼儿园地域分布和上年度星级评定结果,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政府奖补标准分别为:五星级幼儿园每生每年1500元,四星级幼儿园每生每年1000元,三星级幼儿园每生每年500元。
第二十三条 普惠性幼儿园奖补资金全年按10个月计发,每年的2月份和8月份寒暑假期间不发;普惠性幼儿园班级数量原则上按照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时核定的最大班额数为准,无特殊情况班级数中途不予变更。
第二十四条 普惠性幼儿园奖补人数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即学前教育学籍库)人数为依据,结合幼儿园每月报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记录,实行人数“逐月核实、动态监管”,资金“集中拨付”。
第二十五条 普惠性幼儿园班额人数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进行控制,即:大班、中班、小班、托班、混龄班每班分别控制在35人、30人、25人、20人、30人;鉴于目前攀枝花市学前教育工作实际,幼儿园班额人数可适当放宽5人,不作为超班额考核,但超出标准班额人数不予拨付政府奖补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经认定授牌的普惠性幼儿园,可按规定享受当地办学用地、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在教师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培训提升以及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章 普惠性幼儿园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进一步加强常规管理,不断规范办园行为。普惠性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关于印发<加强常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攀东教〔2016〕9号)等学前教育相关文件精神,自觉规范招生、收费、安全、卫生、教学等各项办学行为,切实加强常规管理,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扶持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普惠性幼儿园扶持资金应全额用于幼儿园发展,重点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教师学历提升和培训、提高教师福利待遇、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复核确认工作,经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按规定终止相关扶持政策,涉嫌违规者追回当年已享受政府扶持资金。
第三十条 幼儿园自愿申请中止普惠性幼儿园资格的,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从批准的次月起不再纳入相关扶持政策享受范围。
第三十一条 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严格普惠性幼儿园财务管理,加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和未按照相关政府协议开展办学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取消或收回当年已扶持资金;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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