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28 来源:东区交通和农业水务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交通和农业水务局
关于限期完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手续的通知
攀枝花恒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在2017年2月16日例行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的中央铭城项目不具备水土保持批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之规定,限要求你单位30天内编制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按审批权限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攀枝花市东区交通和农业水务局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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